原標題:模仿微信表情紅包 “青曙”侵權
騰訊索賠500萬元 獲賠近100萬元
今天上午9時許,騰訊科技公司(全稱為騰訊科技有限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全稱為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青曙公司(全稱為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公開宣判。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就被告使用騰訊微信表情的侵權行為,被告青曙公司向原告騰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544元;就被告使用微信紅包相關設計的行為,判決被告青曙公司向騰訊科技公司賠償侵害網絡傳播權經濟損失10萬元,向騰訊計算機公司賠償不正當競爭經濟損失40萬元,并賠償二原告訴訟合理支出94896元。
騰訊公司此前向法院訴稱,被告青曙公司在開發運營的“吹牛”軟件中,使用的紅包界面設計、紅包聊天氣泡、聊天表情和騰訊公司的10幅美術作品實質性相似。記者了解到,“吹!避浖彩且豢罴磿r通訊的工具,目前已經停止服務。該案曾于2019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
騰訊公司認為,自己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和排他使用權,被告的行為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騰訊公司還認為,被告作為同類產品、服務的經營者,從紅包發送頁、紅包聊天氣泡、紅包開啟頁、紅包查看詳情頁整體抄襲、全面模仿微信紅包的全流程設計、軟件界面及圖標設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二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二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
而被告青曙公司則辯稱,在涉案作品登記前,已有在先相同或近似作品公開發表。電子紅包不具有獨創性且原、被告的電子紅包存在差異,故被告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此外,被告還認為用戶在使用“吹!避浖䲡r,能夠準確區分軟件運營主體,不會產生混淆,同時,由于電子紅包的性質和使用方式所限,二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易構成壟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應用軟件中,使用了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其行為是軟件的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針對騰訊公司的索賠金額,法院認為缺乏充分依據,數額偏高,酌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那么,被告軟件中紅包的相關設計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呢?審理過程中,法院對比了微信紅包與被告提出的電子紅包相關頁面,認為二者結構布局具體設計均一致,視覺效果構成近似,可以認定被告使用了微信紅包的特有裝潢。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存在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吹牛”應用軟件的提供者與微信應用軟件的提供者存在某種特定聯系。
據此,針對紅包設計的爭議,法院也最終判決被告青曙公司向騰訊科技公司賠償侵害網絡傳播權經濟損失10萬元;并支持了騰訊計算機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向騰訊計算機公司賠償不正當競爭經濟損失40萬元,并賠償二原告訴訟合理支出94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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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邵希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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