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0日訊 近日,江西省委、省政府日前出臺《關于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民營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市場開拓難、轉型難、融資難等問題,意見從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破解融資難融資貴、支持轉型升級、降低民營企業經營成本、加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完善政策執行方式、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強化組織保障等八個方面提出30條高含金量政策措施,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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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拓寬民營資本投資領域,降低投資成本,意見明確,將深入實施城市功能與品質提升三年行動,吸引民營資本投資運營城鎮供水、污水垃圾處理、城市軌道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參與建設運營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教育機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項目。支持民營資本參股或組建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對支持發展的文化旅游項目,土地出讓起始價可按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沒有基準價的地區,土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之和。
意見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購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預算。各地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將小微企業貸款基礎資產由單戶授信100萬元及以下放寬至500萬元及以下。鼓勵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增強服務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能力。
此外,意見還提到,將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深入挖掘“江右商幫”等為代表的獨特贛商精神和文化,積極培育“厚德實干、義利天下”的新時代贛商精神,鼓勵各地將知名優秀企業家寫入地方志,通過大力講好江西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創業創新故事,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尊崇企業家的濃厚氛圍。
以下為意見全文: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力量。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有效破解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突出困難和問題,著力打造政策最優、成本最低、服務最好、辦事最快的“四最”營商環境,更好發揮民營經濟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堅決打破“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招投標、軍民融合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給民營企業發展創造充足市場空間。
1.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地位。全面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不得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過程中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的不合理條件。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企業參與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大力推動國有企業和民營資本深度融合,鼓勵國有產業基金、投資基金等投資參股民營企業,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優質企業、優質資產、優質資源,對民營資本不設準入門檻、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領域。破除行政壟斷,及時清理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和違反平等產權保護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打破市場壟斷,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2.拓寬民營資本投資領域。深化壟斷行業、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等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推動上述行業領域加快向社會資本開放建立向社會資本推介項目長效機制,在民航、鐵路、公路、油氣、電網等領域,盡快推出一批高質量地方項目開展社會資本投資示范。深入實施城市功能與品質提升三年行動,吸引民營資本投資運營城鎮供水、污水垃圾處理、城市軌道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參與建設運營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教育機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項目。支持民營資本參股或組建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
3.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融合發展。創新“軍轉民”“民參軍”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實施“民參軍”數量倍增計劃,支持具備條件的民口單位和民營企業積極參與軍民融合發展。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權合作、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軍工科研院所、軍工企業改制重組。探索設立軍民融合綜合服務平臺,為“民參軍”企業提供需求發布、政策咨詢、資質辦理、產品展示等服務,加強“民參軍”企事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營造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良好環境。支持“民參軍”企業項目進入省級軍民融合重大項目庫,對入庫項目給予各類專項資金和省軍民融合發展基金支持。
4.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購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預算。各地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預留總額的60%。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和微型民營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采取聯合體投標等方式參與政府采購。實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制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并中標(成交)的民營企業,可憑借政府采購合同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政府采購項目和市政工程招投標項目及時全面向社會發布采購清單和招標結果,做到公平透明。開展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重點整治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領域打壓、歧視民營企業的行為。
二、進一步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
把防風險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改革監管考核機制,健全融資服務體系,拓寬融資途徑,降低融資成本,著力解決好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5.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深入推進企業上市“映山紅”行動,落實好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獎補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企業掛牌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土地、規劃、建設、稅務等各類難題,做好科技創新型企業登陸上交所科創板的培訓服務等工作,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積極推動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探索聯合信用增進措施,推動省內金融機構、省內擔保公司與中債信用增進公司合作,幫助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緩解流動性風險。對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小微、“三農”、綠色、市場化債轉股等專項金融債券給予補貼。緊密跟蹤央行政策,用好“民營企業股權融資支持工具”,為出現資金困難的民營企業提供階段性的股權融資支持。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各級政府通過參股、獎補等形式給予支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將小微企業貸款基礎資產由單戶授信100萬元及以下放寬至500萬元及以下。鼓勵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增強服務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能力。
6.加大信貸投放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落實好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再貼現管理政策,靈活運用“先貸后借”或“先借后貸”模式,重點支持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將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以及未經央行評級的正常類普惠口徑小微企業貸款、綠色貸款,納入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常備借貸便利(SLF)等工具合格抵押品范圍。支小再貸款資金重點支持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推出“重點支持票據直通車”業務,對金融機構辦理的單戶單次簽票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票據和單戶單次簽票金額3000萬元及以下的民營企業票據,優先給予再貼現支持。加快建立新型政銀企合作機制,進一步擴大“財園信貸通”“財政惠農信貸通”“科貸通”“銀稅互動”等融資產品規模。鼓勵銀行發放3年期以上的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完善制造業核心關鍵領域補短板金融配套政策,在政策允許條件下創新設立專項貸款。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的開發和推廣,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對落實續貸政策較好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落實銀保監會關于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要求,建立差別化監管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明確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標準,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適當降低金融機構利潤指標考核權重。引導金融機構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對小微企業貸款基數大、占比高的金融機構,采取獎補措施予以正向激勵。
7.提升金融機構服務水平。樹立“有求必應、合規授信、應貸盡貸、全程留痕”服務理念,加快推進優化小微客戶融資服務長效機制建設,提升小微客戶貸款便利度、覆蓋面和滿足率。開展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引導供應鏈核心企業、商業銀行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進行系統對接,幫助小微企業供應商開展融資。引導地方性金融機構優化信貸評審技術,通過提升大數據分析能力,為民營企業提供精準信貸服務。開展民營企業信用融資專項行動,整合企業融資需求、金融供給、進出口、稅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統一的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臺,鼓勵發展市場化的征信服務機構,為民營企業信用融資提供支持。積極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加快組建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集團,推動市縣融資擔保機構建設,構建省市縣三級聯動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持續補充和代償風險補償機制,對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成效明顯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獎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信用擔保等金融機構。開展銀行機構市場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督促銀行機構進一步落實好服務價格相關政策規定,重點清理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不規范行為和各類違規融資通道業務。
8.防范化解流動性風險。組建100億元的省級政策性救助基金,做好江西國資創新發展基金的資金募集、投放、管理等工作,大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在嚴格防止違規舉債、嚴格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前提下,幫助產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性行業等重點民營企業以及經營正常、資金流動性暫時困難的企業渡過難關。制定企業應急轉貸基金指導意見,建立由政府、金融機構組成的過橋轉貸協調機制,鼓勵市縣政府出資,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建立應急轉貸基金,降低企業轉貸成本。積極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按國家規定實施市場化債轉股。支持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通過組建債轉股專項基金、發行專項債券等方式,籌集債轉股資金。將出現債務風險且貸款規模較大、涉及債權銀行較多、擔保關系復雜的民營企業,納入全省風險企業臺賬,分類施策化解風險。
三、進一步支持民營企業轉型升級
強化政府規劃、政策和資金引導,加大民營企業創新支持力度,扶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做優,引導民營企業利用技術創新和規模效應形成新的競爭優勢,培育和發展新的產業集群。
9.支持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倍增計劃,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創建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行動,對認定的瞪羚、獨角獸企業分檔給予獎勵和融資支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和承擔國家級、省級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建設各類技術創新平臺,并按相關規定給予獎補。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鼓勵民營企業購買創新服務。對民營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研制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首臺(套)、藥械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軟件首版次等新產品,實行保險補償和市場推廣應用獎勵。打造“雙創”升級版,提升孵化機構和眾創空間服務水平,支持大型民營企業和產業鏈核心企業向中小微企業共享“雙創”資源。鼓勵民營企業引進高層次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民營企業引進的各層次人才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貼。建立人才雙向流動機制,允許科技創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營企業間雙向兼職。鼓勵符合條件的大型民營企業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對民營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列支。
10.支持民營企業產業升級。深入實施工業高質量發展、“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等戰略,重點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新興產業,推動集群式發展。實施“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三年行動計劃,到2020年培育1000家以上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引導民營經濟向中高端產業布局和轉型。大力推動“個轉企、小升規”工作,遴選一批符合產業政策方向、具有高成長性的小微企業進入省級“小升規”重點企業培育庫,推動微型企業上數量、小型企業上規模。開展質量提升專項行動,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魯班獎、江西省井岡質量獎等榮譽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引導支持民營企業培育國際品牌、國內品牌,對認定為國家地理標識保護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江西老字號”等品牌的民營企業,給予適當獎勵或政策扶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制定、應用國際、國家、行業和省地方標準,提高民營企業標準化水平。 11.支持民營企業開拓市場。支持民營企業到境外特別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經貿活動,為其人員及貨物出入境和通關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統一組織的“一帶一路”國家及新興市場重點展會的展位費補貼給予重點傾斜,對面向“一帶一路”國家和新興市場出口投保、年度保額在600萬美元以下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進行全額補助,對小微企業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險統保平臺項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予以全額支持。健全民營企業“走出去”風險防范聯合工作機制,完善風險保障平臺和信息服務平臺,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詢、風險預警等服務。組織民營企業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積極拓展高技術產品和關鍵零部件的替代進口來源,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發展壯大。
12.支持民營企業兼并重組。對民營企業開展跨省、跨境并購后在我省注冊的,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按規定給予財稅支持。民企500強、上市企業、行業領軍企業并購重組時實際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注冊地政府可在并購成功后給予5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引導省內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對并購后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對企業并購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企業并購重組后,允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時申請辦理公司注銷、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用好證監會“小額快速”“分道制”等并購新政,加大并購重組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力度,支持上市公司開展并購重組。
四、進一步降低民營企業經營成本
持續精準深入開展降成本優環境專項行動,全面落實國家更大規模減稅降費等政策措施,推動政策紅利盡快轉化為企業紅利,進一步降低全社會各類營商成本。
13.降低稅費負擔。將減稅降費納入全省綜合性督查范圍,推動國家已出臺的增值稅改革、支持產業發展、支持創新創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減稅降費政策,以及我省已出臺的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地。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延期繳納。全面落實國家持續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快推進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零收費的各項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國家有關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大幅減少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深入清理金融、物流、進出口、檢驗檢疫檢測、人才流動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全面清理取消違規中介服務收費,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服務費用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政府部門下屬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等亂收費行為。
14.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施優化發展環境三年行動方案,圍繞企業開辦注銷、施工許可等重點領域開展對標提升行動,聚焦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清理、精簡涉企行政審批等事項,優化審批流程,減少中間環節,減輕企業負擔。加快推進投資項目審批提質增效改革,將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時間壓減至60個工作日以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網上當場辦結,大力推行企業投資項目“四聯合”、承諾制、政府代辦制等改革。全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范圍。加快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市場監管領域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深化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完善“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政務服務事項清單,高標準推進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加大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持續優化企業電力、燃氣、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基礎設施接入,進一步減少環節、壓縮時間、優化服務、降低成本。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簡化注銷辦理程序,解決民營企業“注銷難”問題。
15.降低生產要素成本。積極降低人工成本,落實國家降低各項社保繳費費率政策,保持社保繳費社會平均基數相對穩定,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保持社保費現有征收方式穩定,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妥善解決在民營企業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人員社保費接續問題。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支持發展的文化旅游項目,土地出讓起始價可按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沒有基準價的地區,土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之和。支持和鼓勵各地建設高標準廠房,可按幢、層等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為不動產登記單元進行登記。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差額。進一步降低用能成本,綜合采取電力用戶直接交易、增量配網改革試點等措施,降低企業用電成本。開展小微企業辦電零上門、零審批和零收費“三零”服務,取消小微企業內部工程圖紙審核及中間檢查,簡化企業電力接入工程審批程序,減免掘路開挖規費,推動小微用戶獲得電力接入成本直接降為零。支持符合條件民營企業天然氣用戶改“轉供”為“直供”,降低企業用氣成本。鼓勵上游供氣企業和城市燃氣企業采用“門站價+配氣價格”的模式,對大型工業“煤改氣”新增用戶直供。
16.降低物流成本。全面落實好國家貨車年審、年檢和尾氣排放檢驗“三檢合一”等政策。對通過ETC通道下高速并使用贛通運政卡支付通行費的合法裝載貨運車輛,試行通行費八六折優惠。繼續擴大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試點范圍。全面清理向貨運車輛收取的各種收費、政府性集資、政府性基金和罰款項目,對收費和罰款項目列出清單并向社會公示,清單以外的項目一律不許收費和罰款。加快“公轉鐵”運輸結構調整,推動建立民營企業產成品、原材料等鐵路運輸量價互保、以價促量機制,降低企業物流成本。支持民營企業打造一批現代化物流基地,建設一批跨地區、跨行業、跨模式的物流信息共享平臺。按國家相關規定,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
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產權、激發優秀企業家精神決策部署,健全保護民營企業政策制度體系,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讓民營企業家吃下“定心丸”、放手發展。 17.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加大產權保護力度,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建立快速調處機制,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防范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防止將民營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黑惡勢力,依法打擊針對民營企業的不正當競爭、強迫交易、高利貸等違法犯罪,依法打擊侵犯民營企業財產權和民營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的犯罪,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加大涉及民營企業生效判決的執行力度,確保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及時落實兌現。開展政務失信專項整治,定期梳理在招商引資、征地拆遷、PPP項目等方面的承諾事項,依法依規及時兌現。全面清理償還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應償還的工程款、物資采購款,糾正部分國有企業、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營企業款項的行為。
18.完善民營企業保護機制。完善省非公有制企業維權服務中心職能,健全申訴維權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民營企業投訴中反映的痛點、堵點和難點。支持各地統戰部門、工商聯、企業家協會與政法機關建立工作溝通聯系機制,形成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強大合力。支持各地加快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和網絡平臺,探索“互聯網+法律援助”新模式,為民營企業開展線上線下法律服務。搭建企業產權糾紛調解平臺,建立健全商事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發揮各級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等作用,圍繞企業家涉法需求,開展重大經濟糾紛案件和典型侵權案例專題調研,為黨委、政府健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機制提供決策參考。
19.規范辦理民營企業涉紀涉法案件。嚴格規范涉及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案件處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能夠采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盡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對確需采取強制措施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對符合改變羈押強制措施的及時改變,在條件允許情形下應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程度地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堅決防止和糾正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等侵害企業家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一般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后及時解封、解凍非涉案財物。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要完善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統一執法尺度,既查清問題,也保障涉案企業和人員合法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20.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完善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常態化工作機制,及時甄別社會反映強烈的涉企案件,重點對涉及民營企業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民營企業及經營者申訴、企業改制糾紛等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錯案件,依法予以糾正并給予當事人相應賠償。健全企業家容錯糾錯機制,對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各職能部門以幫助整改為主,不予行政處罰;企業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
六、進一步完善政策執行方式
健全黨委、政府涉企政策制定機制,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增強政策的協調性,強化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落細、落實,讓民營企業從政策中增強獲得感。
21.加強政策協調。健全黨委、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企業家問計求策制度,聘請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優秀企業家擔任經濟顧問,提高政策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制度,政府部門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規劃、法規,要把征求基層和民營企業意見作為必要程序,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公示等方式,多渠道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注重各類政策的銜接和協調,最大程度釋放政策的疊加效應。產業政策調整要給企業留一定緩和期和空間,提高可預期性。
22.推動政策落實。研究制定細化配套舉措,加強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推動各項政策細化落地。全面梳理現有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推動政策集成化、具體化、管用化,讓企業看上去明白、辦起來簡單。適時開展政策執行效果第三方評估,及時完善優化相關政策措施。對產權保護、激發優秀企業家精神、市場公平競爭等有利于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改革方案開展專項督查,打通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
23.提高監管的公平性。推行市場監管清單制度,明確和規范監管事項、依據、主體、權限、內容、方法、程序和處罰措施。在各項執法活動中,對同一商事主體的多部門執法檢查事項一次性完成,做到“一次檢查、全面體檢”。行政執法人員應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在安監、環保等領域微觀執法過程中,避免簡單化,不搞“一刀切”。去產能、去杠桿等政策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對大中小企業同等對待。
24.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全面公開行政執法部門權責清單,杜絕隨意執法。凡無法律依據的,一律不得開展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向民營企業收費或者以各種監督檢查名義干擾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依法予以糾正。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實現執法環節全程可追溯。分類制定實施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并通過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除法律規定外,不得隨意對企業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確保民營企業合法經營不受干擾。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公示,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采取多種形式拓寬行政復議受理渠道,依法維護民營企業正當權益。嚴厲查處公務人員利用職權插手和干預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進一步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深化“五型”政府建設,以“事事馬上辦、人人釘釘子、個個敢擔當”的精神,幫助民營企業排憂解難,關心民營企業家成長,更好地把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落到實處,推動全社會形成共同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良好局面。
25.健全政企溝通長效機制。健全黨政主要領導定期與民營企業家座談制度,建立政協委員與民營企業溝通聯絡機制,多途徑、面對面聽取民營企業家的意見建議,推動形成政企溝通常態化互動機制。建立省領導聯系幫扶民營企業制度,完善省市縣領導掛點聯系開發區制度,深入開展“入企走訪連心”活動,持續推進科技精準幫扶、金融定向幫扶、產業鏈對接幫扶活動,推動形成入企走訪精準化幫扶機制。健全民營企業訴求受理、交辦、解決制度,整合企業精準幫扶APP平臺、非公有制企業維權服務中心、“江西12345”政務服務熱線平臺等渠道,建立全省統一協調、高效運作的受理民營企業投訴、舉報和維權工作體系,推動形成企業訴求制度化解決機制。鼓勵各級開發區設立工商聯(總商會)組織。
26.完善企業服務機制。加快建立覆蓋全省的網絡化、智慧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創新、綜合金融服務、人才培訓、信息化服務等各類服務功能,為中小企業提供“找得著、用得起”的普惠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展管理咨詢與診斷,引導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優秀企業家服務檔案,完善優秀企業家戶籍、住房、社保、醫療、子女教育等配套政策,為優秀企業家提供一站式服務。深入實施“百名領軍型企業家、千名成長型企業家、萬名企業家經營管理人才”的民營企業家素質提升“百千萬”培訓工程,整合各類民營企業家培訓資源,每年輸送一批民營企業家和高層管理人員赴國內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機構接受培訓。
27.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深入挖掘“江右商幫”等為代表的獨特贛商精神和文化,積極培育“厚德實干、義利天下”的新時代贛商精神,鼓勵各地將知名優秀企業家寫入地方志,通過大力講好江西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創業創新故事,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尊崇企業家的濃厚氛圍。建立健全非公企業黨建工作機制,教育引導民營企業家擁護黨的領導,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職工群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業發展中的政治引領作用。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民營企業家擔任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評選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和“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等。做好每3年一次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江西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考評,做好江西省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評選等工作。開展好“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評選活動,積極組織申報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繼續組織開展江西企業100強、江西民營企業100強評選。
八、進一步強化組織保障
各級黨委、政府要強化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形成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強大合力。
28.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做好對民營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親自抓,分管領導同志具體抓,層層落實責任。有關部門要強化規劃引領、政策引導和服務保障,各級工商聯組織要搭建橋梁、優化服務,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要服務企業發展、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形成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合力。
29.加強政策宣傳。對涉及民營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文件,以新聞發布會、在線訪談、專題專欄等方式,加大宣傳解讀力度,提高民營市場主體對涉企政策的知曉度。建立省級跨部門中小企業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臺,發布相關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服務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無償便捷服務。組織主流媒體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多視角宣傳報道優秀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凝聚創業創新正能量,讓民營企業家成為新時代社會明星。
30.強化激勵考核。將本意見落實情況作為巡視巡察內容,納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范圍,強化評估問效,推動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對工作落實到位、成效顯著的,予以通報;對落實不力、貽誤發展的,嚴格問責追責。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趨勢的分析研判。把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組織民營企業對各部門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部門績效考核依據。
各市、縣(市、區)和省有關單位要依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