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7日聯合發文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但自2022年1月1日起,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份名為《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社會關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等諸多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旨在推動新修改的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順利落地實施。
通知明確,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通知所附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照此執行;2022年1月1日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根據通知,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通知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通知還就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政策等繳納個稅事宜作出具體說明,這些規定都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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