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記者韓潔)1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明確了針對創投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旨在進一步加大對創業創新的支持力度。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會議明確,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這一稅收新政策旨在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的部署,鼓勵發展創業投資,用市場力量匯聚更多要素。“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會議指出。
近年來,我國關于風險投資或創業投資的稅收支持力度不小。如今年5月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在全國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此外,針對社會關注的創投基金稅負變化問題,今年9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將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這一規定傳遞出以稅收優惠促進創業創新的積極動向。
業內人士表示,創投基金和創投企業在企業直接融資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支持創投企業發展,對鼓勵創業創新、保障就業具有重要意義。當前,面對經濟下行壓力,這一稅收優惠政策也給社會釋放一個明確信號,通過降低稅負激發市場投資活力,有助于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提振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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