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高額打賞主播,父母與科技公司“對簿公堂”。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平臺進行打賞,從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該案原告劉某出生于2002年。2018年,父母將其帶至身邊幫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劉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于打賞直播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但遭到該公司拒絕。
法院介紹,一審法院判處某科技公司退還部分金額,原告劉某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遂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認為自己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巨額打賞與他的身份、年齡以及家庭經濟狀況不相適應,行為應當無效。被告認為,劉某初中輟學,而且年滿16周歲后,自己獨立生活,其父安排開立銀行卡并管理大額款項,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臺不應返還涉案的打賞款。
經多次溝通協調,近日,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涉案公司自愿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并已經履行完畢。
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等行業快速發展,因未成年人打賞主播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該案件的法官表示,這起案件對網絡服務平臺、家長以及未成年人都起到了警示作用。網絡服務平臺要意識到,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服務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并及時妥善處理由于未成年人打賞而引發的糾紛。同時,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監護人應承擔起監護、教育責任,加強引導,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