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6日訊 近日,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明確,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分為保護補助經費、組織管理經費和傳播經費三大類。不得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單位人員工資或福利,不得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
細則提出,對于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主要采用項目制方式,通過專家評審論證、集體研究審核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分配。
以下為細則全文。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府辦〔2018〕120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結合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制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經省政府同意,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保護和弘揚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三條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資金的年度計劃編制、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管理,審核資金安排計劃,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資金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市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資金項目篩選和申報,并負責本地區資金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績效自評和驗收等工作;市縣財政部門依法及時撥付資金,負責本地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資金項目申報單位(個人)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申報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使用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資金分為保護補助經費、組織管理經費和傳播經費三大類。
第六條保護補助經費是指補助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區及其它重大項目開展調查、記錄、保存、研究、傳承等保護性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
(一)項目保護補助費。主要補助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和保存、傳承活動、理論及技藝研究、出版、知識產權保護支出等。
(二)傳承人補助費。用于補助省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三)文化生態區保護補助費。主要補助省級以上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傳習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支出等。
(四)其它重大項目費用。主要補助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研究基地、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教學基地、實訓基地、工作站,以及廣東省傳統工藝振興計劃、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曲藝傳統發展計劃等實施項目的支出。
第七條組織管理經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省級和國家級項目認定及申報、規劃編制、調查研究、普查評估、數字化建設、專家論證評審、征集重要實物、檔案建設、咨詢培訓支出等。
第八條傳播經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系列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合作,教育普及(進校園、進景區、進社區等),文旅融合宣傳推廣,民俗活動支出等。
第九條資金不得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單位人員工資或福利,不得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
第四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省文化和旅游廳主要采用項目制方式,通過專家評審論證、集體研究審核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分配。
根據省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也可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省文化和旅游廳通過集體研究等方式,充分考慮任務量、積極性和用款績效等情況,采用因素法將資金分配到市縣或用款單位,由市縣和用款單位參照省級做法分配到具體項目。
第十一條資金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年發布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程序和相關要求。
(二)資金申請由市縣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逐級申報、擇優推薦,經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申報。省級部門所屬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向其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擇優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申報。地方和省級部門出現內容相似的申請項目時,鼓勵聯合申報,同時遵循屬地優先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項的補助經費,按照上述原則申報。
(三)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或集體研究審議,嚴格執行內部制衡機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資金明細分配方案(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報分管省領導審核同意后進行公示。如公示期無異議,省文化和旅游廳將資金明細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
第十二條申報要求。
(一)資金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3.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4.具有科學的工作計劃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二)申報項目時,應如實填報《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申報表》。
第十三條資金分配時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上一年度省財政或中央財政已補助的項目,本年度原則上不予重復補助;
(二)對省級傳承人、傳承基地、教學研究基地、瀕危及亟待搶救的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三)適當控制組織管理保護工作經費規模,嚴控會議、培訓等經費支出,確保資金主要用于保護項目補助。
(四)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對按規定批準使用的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一)用款單位屬省級單位的,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省財政廳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
(二)用款單位屬市縣單位的,由省財政廳向市縣財政部門辦理轉移支付手續;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后,應按照資金具體用款項目及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屬于中直駐粵單位或其他與省財政沒有常規資金劃撥關系單位的,由省財政廳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十五條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控制在批準的范圍及開支標準內,保證按資金使用計劃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文化等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資金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致使資金項目不能依約完成、需要調整的,按照規定程序報請省文化和旅游廳和省財政廳予以調整或變更。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實施項目和資金。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使用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資金使用單位在預算年度結束后,應及時編列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決算。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進行項目驗收,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應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通過管理平臺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的門戶網站公開資金如下信息:
(一)資金管理細則;
(二)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
(四)資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資金分配各環節的審批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分配辦法、審批方式等;
(五)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項目所屬單位等;
(六)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和驗收結果(結論),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自評、重點評價和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七)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八)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條資金管理使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要求辦理。
第七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資金申報項目單位及省文化和旅游廳在編制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資金明細分配計劃時,應按規定同時向省財政廳報送預期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可量化的應進行量化,無法量化的應列出目標概況和范圍。
第二十二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按規定組織市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資金項目申報單位開展資金績效自評,及時報送績效自評材料,并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其他評價工作;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和年度計劃組織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分配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未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的,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資金。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應加強對本部門管理使用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省財政廳、審計廳、監察廳應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二十五條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和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控機制,制定合理分權、規范用權的具體措施,制訂完善資金審批主要環節的操作規程、工作細則,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
(一)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申報單位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虛假申報,騙取資金的;
2.擅自變更使用范圍、支出內容或實施方案;
3.不按規定報告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的;
4.不按規定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
5.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
(三)對市縣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粵財教〔2014〕2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