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報道,近日,江蘇張家港市警方公布了此前破獲的一起與微信有關的售賣假藥案。所謂 “讓人一天瘦一斤”的古方減肥藥“燃脂減肥膠囊”,被警方認定是無國藥準字號、無藥監局批文的假藥。經權威部門檢測,其中還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禁藥——西布曲明。與傳統的銷售渠道不同的是,這種有毒的三無產品正是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給熟人的。而利用朋友圈出售商品的社交電商銷售渠道,似乎也避開了市場監管環節。那么假藥究竟是怎么賣出去的?如果服用這種假藥又會給我們的身體帶來哪些危害呢?
朋友圈售賣所謂“減肥神藥”含可致嚴重副作用的違禁成分
幾個月前,張家港警方接到線索,發現張家港市區經營服裝店的楊某有銷售假藥行為。經警方審訊,楊某稱,所謂的“燃脂減肥膠囊”是從閨蜜韓某處購得的。29歲的韓某在張家港市區經營女鞋店的同時,利用微信推廣產品。張家港市公安局鳳凰派出所副所長王斌稱:“新沂市發現線索,張家港步行街有一個賣藥的小店,主要是賣鞋,但是線上賣的是減肥藥。吃了以后客戶反映是有減肥的效果,但是飽腹口干,吃一粒藥要喝兩大壺水,客戶吃了以后也會頭暈惡心。
王斌稱,這種頗有減肥效果的藥品叫做“古方燃脂減肥膠囊”,據吃了藥的人反映,東西確實有用,一個禮拜能瘦五到六斤,還不怎么反彈。警方隨即將藥品送交蘇州藥品檢驗檢測研究中心,發現藥品中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種用于治療肥胖癥的藥物,有增加飽腹感、降低食欲的作用,但同時還有可能引起血壓升高、心率加快等嚴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臟病的風險。2010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國內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目前楊某和韓某都已被刑事拘留。
朋友圈賣假藥難以發現查處,零星交易難以受相關法律法規限制
其實,在微信朋友圈售賣假藥被刑拘的不乏先例。在搜索引擎中輸入“朋友圈賣假藥被抓”這幾個字,搜索結果就會顯示出四十多萬個網頁鏈接。喜劇演員“胖丫”在微信、映客等網絡平臺宣傳所謂的減肥膠囊,經審判獲刑三年;90后朋友圈賣假藥稱自己吃也管用……這樣的詞條比比皆是。
張家港市公安局鳳凰派出所副所長王斌告訴記者,這種通過社交平臺售賣藥品的行為十分隱蔽,很難在初步階段查獲,交易的時候雙方微信轉賬,跨地區查處難度也比較大。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高女士也有同感,面對這種非傳統渠道的銷售藥品的行為,作為監管部門,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還無法實現點對點的精細監控。在非傳統渠道銷售隱蔽性是非常強,市場監管部門技術力量和手段比較欠缺。只能對一些關鍵字段的進行絕對化語言監測。
現行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對這樣的行為也沒有有針對性的處理方法。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建議,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建立多部門之間的協同機制。
我國的《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從事藥品銷售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企業,個人無法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今年1月1號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微商、微店等也納入了《電子商務法》的監管范圍,但零星小額的交易活動,仍然可以免于市場主體登記。專家認為,交易平臺或者提供交易的社交平臺確實應該擔負起主體登記的責任,引導和規范銷售行為;微商應當加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而對于消費者來說在選擇電商平臺同樣需要理性消費。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認為,盡管微商通過社交平臺賣貨與通過電商平臺賣貨有很大區別,但是本質上都是通過信息網絡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相關的社交平臺應該負起責任:“社交平臺如果是純粹社交,就拒絕、禁止交易。但現在社交和交易確實有融合,這一點不容忽視。作為一個社交平臺服務的提供者,要去規范、引導守法經營,如果用戶要去銷售商品,應該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邱寶昌建議消費者選擇有主體登記、受我國《電子商務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的電商平臺購買商品,理性消費。社交平臺涉及到隱私又涉及到點對點交易,一旦買到假冒偽劣投訴困難。
央廣記者常亞飛
(責任編輯: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