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3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關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張德江](三)作出關于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為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對于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為在全國推開這項重大改革探索積累經驗,黨中央部署在部分地方開展試點。根據“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精神,委員長會議依法提出相關議案,常委會經過認真審議,作出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明確在試點地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保證改革試點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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