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近日獲悉,銀保監會已下發文件,正式開展單戶對公、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探索建立統一的不良資產交易平臺。首批參與試點的銀行為6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以及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參與收購不良貸款的機構包括5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符合條件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良貸款處置渠道再度迎來拓寬。
“拓寬不良貸款處置渠道,有助于緩解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處置壓力。”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此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渠道較為單一,貸款展期、貸款清收、資產轉讓、不良資產核銷等處置方式的效果也較為有限。
不良貸款上升壓力仍存
最新監管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3.5萬億元,較年初增加2816億元;不良貸款率1.92%,較年初下降0.06個百分點。
從已披露的上市銀行三季報看,五家國有大行的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率均出現“雙升”。以不良貸款率為例,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分別較上年末上升0.12個百分點、0.12個百分點、0.11個百分點、0.11個百分點、0.20個百分點。
從不良貸款的區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中部、西部和環渤海;從行業分布看,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則較為突出。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之所以出現以上現象,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強監管的推動下,不良貸款認定進一步趨嚴,此前被掩蓋的部分不良貸款得以充分暴露。“部分銀行逾期60天以上的貸款也全部納入了不良。”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說。
二是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響,部分企業的經營狀況下滑,貸款償還能力下降。“在突如其來的疫情影響之下,原本經營很好的企業銷售中斷、訂單壓縮,不良貸款的反彈是必然的。”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說。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下行在金融領域的反映有一定時滯。從宏觀層面看,政策的短期對沖效應仍存;從微觀層面看,監管層為了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采用了展期、續貸、延期還本付息等手段,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違約風險暫時延緩暴露。“預計在今后一段時期,不良貸款會陸續呈現和上升。”郭樹清說。
未雨綢繆備足“彈藥”
盡管不良貸款上升壓力仍存,但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抵補能力依然較為充足。截至2020年12月末,我國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為182.3%,也就是說,銀行已對可能出現的1元錢貸款損失,從利潤中提取了1.823元作為準備。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增強風險意識,堅持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把風險估計得更全面,把應對措施準備得更充分,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劉福壽說,要備足抵御風險的“彈藥”,做到密切關注、提早謀劃、積極應對,早發現、早處置、早預防。
其中有兩件事至關重要,一是補充資本金,二是提足撥備。
“做生意是要有本錢的,保持資本充足很關鍵。”央行副行長劉國強說,央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健全銀行資本補充的體制機制,支持銀行利用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創新型資本工具,多渠道補充資本。
與此同時,已有多家商業銀行加大了對撥備的計提力度,旨在“未雨綢繆”。監管數據顯示,2020年前三季度,銀行業已新提取撥備1.5萬億元,同比多提取2068億元。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銀行業的撥備整體較充足,但存在分布不均問題,特別是部分中小機構撥備水平較低,資金不實,而且補充資本能力有限,渠道不多。
為此,2020年業界已嘗試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但這項創新方式的相關標準仍有待細化、退出機制也有待完善。記者獲悉,接下來,監管層將重點配合省級政府制定“發行專項債券補充銀行資本的實施方案”,以期更好地夯實資本,提高中小銀行的風險抵御和信貸投放能力。
適時拓寬處置渠道
除了備足抵御風險的“彈藥”,面對已經出現以及可能出現的不良貸款,該如何有效應對?
“一方面,要化解存量風險,繼續加大對不良貸款的處置力度,拓寬不良貸款處置渠道;另一方面,要嚴控增量風險,督促銀行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防止新增不良貸款過快上升。”銀保監會首席風險官肖遠企說。
具體來看,一是要進一步做實資產分類。嚴格區分受疫情影響出現困難的企業和本身經營風險較高的企業。對于后者要嚴格按規定確定資產分類,符合不良標準的必須劃為不良,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其他表內外資產也應執行分類標準。
“農行將把握好紓困政策的適用范圍,該扶的堅決扶,該退的堅決退。”中國農業銀行行長張青松說,該行將進一步做實風險分類,及時認定不良,對紓困客戶前瞻性地制定政策退出的對接措施。
二是要繼續加大處置力度。據統計,2020年我國銀行業共處置不良資產3.02萬億元,高于2019年的2.3萬億元。“2021年的處置力度會更大,因為很多貸款延期了,一些問題在今年才會暴露出來。”郭樹清表示,降低撥備覆蓋率釋放的資源必須全部用于處置不良。
三是要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綜合使用核銷、清收、批量轉讓、債轉股等手段,做到應核盡核,應處盡處。同時,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作為新主體,與銀行合作探索新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