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2月5日電(記者吳茂輝)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近日印發《海南省產業用地先租后讓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產業用地先租后讓的適用范圍、供地年限、供地價格、供地程序、考核評價等要求。
根據細則,海南省市縣人民政府可采取先租后讓方式向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要求的各類產業項目供地,不包括商品住宅項目。
細則明確,先租后讓的租賃年限一般為5年,最高不超過10年,與后續出讓年期總和不得超過該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先租后讓供地的土地總價款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交易的土地成交價格確定。年租金按不低于土地總價款的5%確定,租賃轉出讓時應繳納的協議出讓價款等于土地總價款減去已繳納的租金。
供地程序方面,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供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將土地出租給土地使用權人,并由相關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議》;租賃期滿經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考核評價達到履約條件的,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等手續。
考核評價方面,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6個月提出考核評價申請,由簽訂準入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相關園區、產業主管部門對準入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經考核評價合格的,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考核評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年。整改期滿考核評價仍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協議出讓土地手續,市縣人民政府可依照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處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屬設施,并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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