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9月14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在回答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提問時表示。
9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潘功勝表示,《決定》和《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尚需更具體、更詳細的操作規則,如并表管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局局長霍穎勵表示,下一步將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補齊制度短板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和改革開放水平不斷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金融集團;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其中,一些實力比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資源配置,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于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但是,由于監管缺失,行業亂象不少。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等。
“金融控股公司形態在我國已經客觀存在,但一直沒有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監管。”潘功勝介紹。
“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實施準入和監管,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行業的理念,也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潘功勝說,從國際上看,美國、日本、韓國等都有專門立法,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許可和監管。
尤其是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后,主要國家和地區更加強調整體監管,以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復雜性、傳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等審慎監管標準。
在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人民銀行會同司法部等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醞釀建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的制度。
人民銀行方面表示,《決定》和《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防范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更好地滿足全社會多元化、綜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明確監管分工
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不同的金融業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后,監管如何分工是各方關注的焦點。
在吹風會上,潘功勝點出了監管的重點——從宏觀審慎管理角度,以并表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和風險實施全面、持續、穿透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風險交叉傳染。
一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明確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金融機構、所控股金融機構的類型和資產規模具備規定情形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范疇。另一方面,繼續實施金融業的總體分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與管理,自身不直接從事商業性金融活動,由控股的金融機構來開展具體金融業務,分業經營,相互獨立,建立風險防火墻。
“《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潘功勝強調,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應當予以堅持。
具體來說,人民銀行從宏觀審慎管理角度,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整體監管。人民銀行將從集團整體的視角,明確股東資質、資本管理、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隔離等標準。這主要包括,規范股東資質和股權管理,對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實施監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統一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完善的風險防火墻制度。
與此同時,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按照現行監管分工來實施監管。同時,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
保障穩妥有序過渡
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涉及眾多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在落地過程中,是否會對行業造成較大影響?
潘功勝介紹,目前不僅有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如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團等。地方背景的比如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等,以及具有民營企業和互聯網企業背景的,如螞蟻金服等。
“我們設置了合理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把握好對存量企業分類施策,推動《辦法》平穩實施。”潘功勝表示,現在有一部分存量企業,已經具備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符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其內部股權結構可能不符合《辦法》要求。為此,監管部門將推動存量企業穩妥有序地過渡。
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與市場溝通,了解市場情況,回應市場關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總體來看,《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于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陳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