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題:把“戒尺”還給老師,還需一份“使用說明書”——依法保證教師享有“懲戒權”透視
新華社記者趙琬微、王陽、謝櫻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一些教師擔心被扣上“體罰”的帽子,常常對學生的不良行為“不敢管教”。
教育部日前提出將依法保證教師享有“懲戒權”,引發社會關注。重塑教師的“懲戒權”應把握哪些方面?師生關系會因此受到影響嗎?
讓教師糾結不已的“戒尺”
“打不得,訓不得,調皮搗蛋的孩子怎么管”常常讓許多年輕教師困惑不已。山東濟南盛福實驗小學校長高紅燕說,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學生只能“夸”不能“管”,教師唯恐被冠以“體罰”的惡名,可是這樣對孩子好嗎?
北京某小學的王校長對記者說:“我們學校有位年輕教師工作熱情很高,一次和學生約定‘誰錯了就抄寫20遍’,孩子履諾回家抄寫時,被家長看到了。第二天就找到學校說這是‘變相體罰’。”王校長說,按照相關規定,罰抄作業的確屬于“變相體罰”,于是她就批評了這位教師。沒想到,這位年輕人在朋友圈發了一句話,讓她陷入深思。
“堅守師德底線,是不是要放棄教育良知?”王校長說,從這句話看出來,這位年輕教師傷心了、糾結了、困惑了,這件事對他職業態度勢必帶來影響。她非常擔心因此失去一位認真負責的好老師。
湖南岳陽民院附小班主任陳迎說,大多數學生并不難教育,需要“懲戒”的是個別特殊學生。他們本身調皮搗蛋,性格沖動,是最需要規訓、教導的孩子。如果老師放手不管,反而是害了他們。
山東省濟寧一中語文教研室主任孫偉說,與過去相比,現在不少孩子都有些“玻璃心”。從小在“掌聲”中長大,缺少挫折,稍有不順可能就承受不了。面對“想管不敢管”的糾結,不少教師心理壓力較大,索性“明哲保身”放棄了責任。
重塑“懲戒權”的關鍵環節
此前,我國《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尚缺乏具體入微的解釋,在實踐中造成教師難以有依據地開展工作。
長沙南大橋小學副校長張墨雨說,此次提出依法保證教師享有懲戒權非常有必要,但還要給教師一份“懲戒權”的“使用說明書”:明確哪些行為可以懲戒,例如,明顯有違道德的錯誤行為經反復教育無效的,包括散布不當言論、不尊重老師、打罵同學、不完成學業任務等;在懲戒的方式上,也要規定如何使用、使用到何種程度,不得濫用,這些都應納入監管視野。
湖南岳陽民院附小教師湯軍說,尤其要明確區分“懲戒”與“體罰”。教師的懲戒行為是否屬于體罰,需根據學生年齡、健康狀況、身心成長狀況以及該懲戒行為的場所、時間、環境、形式等綜合判定。如果教師的懲戒屬于身體侵害,如毆打、腳踢、扇耳光、打腦袋等,或者給學生帶來肉體痛苦,如長時間站立、不允許上廁所、不讓吃飯等,則屬于體罰。只要不是體罰,如教育需要,教師則擁有“懲戒權”。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提出,在細化落實“懲戒權”的過程中,需要學校依法進行,制訂詳細的章程。目前,我國各中小學都在進行章程制訂,要把章程作為校內行政性文件,將“懲戒權”落實在學校章程中,明晰教師和學生的權責。
多主體參與落實教育責任
受訪業內人士、專家認為,要把“戒尺”還給教師,讓教師有效使用“懲戒權”除了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達成社會共識。在學生家長支持和理解的基礎上,科學恰當地處理學生不良行為。
首先,明確懲戒的必要性。多位業內專家認為,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針對學生失范行為采取的否定性處理,是一種合理的他律手段。要把懲罰納入日常的教育手段之中,明確教師的“懲戒權”是完成工作所必需的。
其次,注重保護學生權益。長沙南大橋小學教導主任易偉提出,懲戒學生絕不能僅僅是“罰”,更應該有“愛”,老師不能以簡單粗暴的方式與學生溝通,要做到有深度有技巧。從保護學生心理健康出發,給予學生溫暖,讓他們在懲戒中感受到愛。
有專家提出,我國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規定還要求學校處分學生嚴格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完善的申訴制度和程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對于中小學生的懲戒,也可以借鑒開展。
此外,家校合力塑良好品格。高紅燕認為,合理行使“懲戒權”是一門教育的藝術,良好的教育會讓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受訪專家認為,教育不只是學校的責任,對于不良行為的懲戒更是如此,只有家庭、學校、社會多主體參與,共同落實教育責任,才能有效塑造孩子的健康品格,培養好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