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接管包商銀行,體現了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對我國銀行業長遠發展和金融風險防范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對少數高風險金融機構實施接管甚至退出,發揮“優勝劣汰”作用,有助于優化銀行業競爭環境,提高銀行業發展質量,進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廣大客戶
5月24日,央行、銀保監會發布公告:鑒于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銀保監會決定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為期一年,并委托中國建設銀行托管包商銀行業務。
這是我國第一次對商業銀行實行嚴格意義上的接管。這種做法有法可依,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進而保護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下一步,還應建立全面的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和退出機制。
本次接管包商銀行,體現了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對我國銀行業長遠發展和金融風險防范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
首先,接管包商銀行符合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可見,對問題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是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法可依。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
其次,接管包商銀行重在防范風險。近年來,包商銀行規模粗放擴張,資產質量明顯下降,股權層面問題較多,風險隱患正在積聚。商業銀行不同于普通企業,其風險具有特殊性和外溢性,對其處置牽涉到大量的債權人、債務人、投資者等,同時金融市場的輿論效應對市場情緒感染和風險傳遞會起到連鎖反應。1998年6月份央行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海南發展銀行直接關閉清算。相比之下,目前實行的接管更為穩妥,有助于穩定市場信心,防止由此發生擠兌等現象。
再次,接管包商銀行具有探索意義。盡管法律早有明確規定,但接管銀行在國內并無先例可循,具體實施需要在實踐中探索。特別是被接管銀行相關債權、債務的處理,既要考慮到原有法律關系和合同約定,又要防范流動性風險和道德風險。法律規定,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5月26日,央行、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接管前5000萬元以上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由接管組和債權人平等協商。包商銀行同業負債多、收益高,如何處理好至關重要,市場高度關注。2018年一季度,央行完成對4000多家金融機構首次評級,其中8級至10級的高風險金融機構達420家。下一步,還應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和退出機制。
對普通民眾而言,對監管部門依法接管商業銀行應理性看待,充分理解監管部門實行接管的措施,目的是為更好地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盡管存款保險對個人存款的保障上限是50萬元,但包商銀行被接管后,將對接管前的個人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對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同樣也是本息全額保障。還要看到,我國銀行業市場規模、營利能力居全球第一,近年來中小銀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較快,總體上風險抵御能力較強。對少數高風險金融機構實施接管甚至強制退出,發揮“優勝劣汰”作用,有助于優化銀行業競爭環境,提高銀行業發展質量,進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廣大客戶。
對監管部門來說,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市場溝通機制,及時公布相關工作措施、進度,穩定公眾信心,更好地引導市場情緒和預期。(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 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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