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8月15日發布通告,為保持進口博覽會期間價格穩定,營造良好的價格秩序和環境,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經上海市政府研究,對全市酒店旅館、網約出租汽車和部分公共停車場(庫)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為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14日。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范圍為:
(一)全市所有具有住宿企業經營許可的酒店旅館及其客房銷售企業。
(二)全市所有網約出租汽車。
(三)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周邊6個區(青浦、閔行、長寧、嘉定、普陀、松江)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場(庫)。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為:
(一)酒店旅館客房價格
1.全市所有酒店旅館銷售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該酒店旅館同等房型、同等服務條件客房的最高交易價格。
2.2017年12月1日以后新開業的酒店旅館,應當參照同等地段、同等檔次酒店旅館客房價格水平,確定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客房最高銷售價格,并向所在區旅游主管部門申報。其中,2017年12月1日至本通告施行前新開業的酒店旅館,應當在本通告開始施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報;本通告開始施行后新開業的酒店旅館,應當在開業前10個工作日內申報。區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酒店旅館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價格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抄送區市場監管部門。酒店旅館銷售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相關部門核準的價格。
(二)網約出租汽車運價
1.本通告施行前已在滬運營的網約出租汽車平臺,其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車型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一日該平臺實際執行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同時,不得新增其它收費項目。各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通告開始施行后10個工作日內,將通告施行前一日本平臺運價表及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擬實行的運價表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
2.本通告開始施行后在滬新投入運營的網約出租汽車平臺,其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車型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已在滬運營網約出租汽車平臺在通告施行前一日相同或相似車型的最高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各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投入運營前10個工作日,將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本平臺擬實行的運價表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場(庫)價格
1.本通告施行前,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周邊6個區已對外經營的公共停車場(庫)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本通告施行前經營者辦理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備案時報送的收費標準。
2.本通告開始施行后,國展會展中心(上海)周邊6個區首次辦理經營備案的公共停車場(庫)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不得高于所在區域同等場(庫)政府指導價上限。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要求為:
(一)各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有關規定,規范自身價格行為,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市、區有關部門要抓緊開展酒店旅館、交通等專項檢查,嚴厲查處未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可以通過“12358”價格舉報服務熱線和“12358”價格監管平臺等途徑進行監督舉報。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據悉,本通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上海上市、區有關部門將組織開展酒店旅館、交通等專項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嚴厲查處未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沈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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