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取得預售證后10天內 須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并銷售
本報訊(記者 王亞平)“嚴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進行商品房預售許可申報;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不得對外銷售,更不能以認購、認籌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
9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為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我省將進一步規范全省商品房銷售行為。
房企不得拖延上市銷售時間,否則可限制網簽
通知提出,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房地產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要嚴格按照已申報《商品房預售方案》中的時限對外公開銷售,無故更改、拖延開盤時間的,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項目網簽。房企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一經發現,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通知要求,加強商品房銷售現場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在銷售現場公示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信息,委托代理銷售的,還應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所有房源銷售價格和銷控表,房管、物價、工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在項目開盤銷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現場進行檢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的,可暫停項目網簽。
對存在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惡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抄送工商、國土資源、物價、金融等監管部門,實施聯合懲戒。違法違規行為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依法進行移交。
明確16種銷售行為違法違規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
2.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銷售,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3.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
4.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
5.未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證號。
6.商品房銷售不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實行一房一價、一套一標,收取標價以外的未標明費用甚至高于備案申報價格進行銷售。
7.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后不在10天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并進行銷售;同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采取分樓幢、分單元、分層等方式開盤銷售;不公示銷售進度控制表,特別是已取得預售許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數量和價格情況。
8.以私下內部認籌、排號等方式蓄客,通過集中選房、網上選房或者發布虛假房源和價格信息,捏造、散布開盤售罄、封盤漲價、地王樓王、政策變化等不實信息以及雇用人員制造搶房假象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
9.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方式銷售商品房,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
10.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
11.未進行征信審查,收取預訂款或者向購房人承諾可按揭貸款購房。
12.采取“電商”等合作模式,通過第三方在網簽合同約定價款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價外收取“團購費”“會員費”“信息咨詢費”等費用。
13.實行“零首付”購房,或采用“首付貸”“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14.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包括預訂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
15.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16.銷售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