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黃輝
“我字寫得不好,罰抄作業會被老師沒收作業本、罰站、蹲馬步,然后拍照片發到家長群里去,我受不了這樣……”6月11日,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實驗小學五年級學生小美(化名)跳樓自殺致殘損害賠償案在廣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13歲的小美泣不成聲,哽咽著說出了去年跳樓自殺的原因。
去年9月,應某某擔任小美所在班級的語文老師。去年10月18日下午,應某某要求不能背誦課文的29名同學罰抄課文3遍,小美在課后寫下遺書“我受不了應老師對學生的qi壓,我說我早就不想活了”。放學后,小美大哭著跑到臨時借宿的姑姑家,從六樓跳下。經搶救,雖保住生命,但造成身體一處二級傷殘、一處七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終身癱瘓。
庭審中,小美的代理律師稱,應某某執教小美所在班級一個半月,經常對學生采取罰站、米尺打手心、書本敲頭、蹲馬步等體罰措施。應某某打某學生手心時曾把米尺打斷,罰站和蹲馬步必須罰到出汗為止。懲戒學生后,應某某沒有私下與學生家長溝通,而是將懲戒情況在家長微信群里公示。這是在體罰之后,對受罰學生進一步實施人格罰。
小美的代理律師認為,小美曾因字跡潦草被應某某3次沒收作業本,且被罰站1次,受罰情況還被老師發到家長微信群里。寫字問題短期內難以改變,面對老師罰抄3遍的要求,小美擔心抄完后又會因字不好看而被老師沒收作業本、罰站或者蹲馬步,并將處罰照片發到家長群,令自己和父母難堪。小美因此產生巨大的恐懼,跳樓自殺。應某某粗暴的教育方式,與小美跳樓致殘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明顯的因果關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代理人辯稱,事發當天,應某某的教學行為符合學校的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經過調查和多次走訪,并未發現應某某之前的教育、教學工作有任何不當之處。應某某從教30年,從未有任何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或上級部門反映老師存在體罰學生的問題,也從未有孩子因應某某的教學方法而發生任何事故。小美的墜樓事件和學校有關系,但有關系不代表有責任,關系和責任不可混為一談。
原被告雙方就應某某在廣昌縣公安局介入調查時所做筆錄中承認的讓學生蹲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是否科學適當展開激烈辯論。原告認為這些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體罰行為,被告則堅稱學校在充分了解應某某的教育方法的基礎上,認為不會超過學生的承受范圍,允許應某某這樣教學。
庭審歷時3個半小時,當日未宣判。
法官說法
本案焦點在于罰站、蹲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是否應被禁止,老師在家長群里通報學生受罰情況是否恰當。因這些問題具有普遍性,司法審判若能進行科學評價,就能為家長、老師提供正確的行為指引。建立完善科學文明的教育體系,對教學實踐具有深遠意義。
(責任編輯: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