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通過對開竣工期限、違約原因認定及處理原則、違約金繳交基數、監管職責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規范開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根據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來確定。非住房類建設項目地下室超過或等于3層的,其開工日期可以在相關規定基礎上再延長6個月,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從深圳此次發布的政策可以看出,其本質上是供給端的一次重要改革,對于把控開發節奏和在預定時間內交付房屋等,都是有較好的管控效應的。”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庫研究總監嚴躍進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政策將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做做樣子”式的開工方式,也防范房屋遲遲不交付的尷尬現象。
《辦法》還對竣工違約的違約金計收基數和計收比例也進行了調整。計收基數由“土地出讓金”調整為“合同地價”,計收比例由“每半年5%”調整為“每3個月1.5%”;對逾期滿2年(含2年)的,可按照繳納基數的20%收取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相關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征收。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首席分析師張波認為,深圳出臺《辦法》對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土地批后監管將發揮重要作用,并且可防止項目拖延上市情況出現,有效緩解房企自身原因導致項目竣工延期,進而引發市場供應不足的現象。
(責任編輯:單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