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助游監管存隱患,立法缺位需補上
8月5日新華視點報道,湖北省鶴峰縣躲避峽突發山洪,造成部分游玩人員被沖走,部分游玩人員被困,截至發稿已有9人死亡、4人失聯,救出61人。據悉,躲避峽是一個未開發的景點,吸引不少游客自行在此游玩。
游客進入未開發為景點的區域遭遇山洪,釀成慘劇,當前救人是第一要務。旅游法第82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救助。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據報道,目前相關部門已在第一時間組織救援力量和醫療專家,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
這起事故中有一個點不容忽視,就是“游客自行在此游玩”。近年來,自助游游客未經許可進入未開發為景點的區域或危險地段遇險的事情時有發生。筆者認為這其中至少存在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國自助游游客越來越多。據《全球自駕游報告2019》顯示,2018年我國自駕游人數達5.8億人次,同比增長38%;另一方面,自助游法律規范缺位。國內現有旅游領域法律法規多集中于旅行社責任、游客與旅游經營者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服務評價等方面,缺少針對自助游的法律規范,存在監管隱患。
自助游的自由度較高,但同時也意味著安全保障度不高。目前,部分未開發為景點的區域,因人少、天然成分高等原因吸引了一些游客前往,這會加大該地區生態環境壓力,也可能導致諸多安全問題。例如如果游客違規進入屬于自然保護區或水源涵養區,就有可能因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原因,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對于擅自進入未開發區域而發生危險的游客,應當按風險自負的原則,由個人承擔行為后果;如果這個過程中,自助游的組織者明知某處區域尚未開發有風險,卻仍組織大家前往,一旦發生危險,則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加強自助游主體的自律在一定程度上雖能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但并不是治本之策,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還需回到法律層面。旅游法雖規定了旅游者的基本權利義務,但多是原則性規定,且主要集中在權益保障、尊重民俗和保護生態等方面,沒有對自助游的法律概念進行明確。
對于沒有明確禁止進入的區域,自助游游客雖然可以進入,但通過立法明確自助游應遵循的基本規范、事故責任認定和救援義務等方面內容,特別是自助游組織者與參與者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十分必要;對于游客自行進入未開發為景點的區域導致該區域損毀,也應當明確追責辦法;另有一些旅游信息發布平臺,大肆宣傳未開發區域的自然風光,甚至組織所謂的“自由行”,則需監管部門加強監管。有專家曾建議,對于一些特殊自助游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比如將安全教育、資格準入等作為參與此類活動的前置程序;可設立探險旅游綜合保險,購買此保險的自助游游客在遇險時可以獲得免費救援。這些成熟和有效的做法,有關部門應積極關注并進行論證,適時引入立法或行業規范當中,逐漸給游客建立起一道安全旅游的堤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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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邵希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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