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電子商務法把在線旅游平臺營銷亂象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從搭售、大數據、個人信息等方面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電子商務法實施以來一個顯著的變化是:一些在線旅游平臺已經取消了默認搭售,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會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消費者被消費的狀況得到了控制。
之前一些在線旅游平臺存在為游客提供打車、票務、預訂等服務時,有大數據“殺熟”的問題。老客戶看到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高,這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更是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的自愿、誠信等原則。電子商務法明確,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在線旅游平臺還存在用戶信息泄露問題。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電子商務法還規定,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評價,這將有效遏制在線旅游平臺刷好評、刪差評的情況,為消費者出行提供更客觀的參考。
電子商務法為在線旅游平臺規范化、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在線旅游平臺的監管,需要把電子商務法與文化和旅游部出臺的相關規章制度等結合起來,消費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積極向監督平臺提供線索,才能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形成合力。
在線旅游平臺要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明碼標價,讓消費者提升幸福感、獲得感。從票務代理到服務升級,從拼流量到拼質量,在線旅游平臺的營銷模式、內容正在發生變化。或許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已經邁出堅實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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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劉園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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