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0日訊 日前,為規范上海市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上海市文廣影視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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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明確: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在銷售演出門票時,應當公示演出相關信息:演出最低時長、文藝表演團體或者主要演員信息、演出內容介紹;票務相關信息:公示全場可售門票總張數、不同座位區域票價;根據本單位權限范圍,實時公示已售、在售區域的票張情況等信息。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對有捂票囤票、炒作票價、虛假宣傳、倒票等違規行為的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上海市文廣影視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抄告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據了解,《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管理辦法》全文:
關于印發《上海市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文廣影視規〔2018〕4號
各區文化(廣)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各演出經營單位:
為規范本市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市文廣影視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演出經營單位在上海市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演出經營單位是指持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及持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出經紀機構的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經營演出票務等。
本辦法所稱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包括以下幾類:
1、直接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單位;
2、利用信息網絡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互聯網平臺企業;
3、其他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活動的單位。
第二章 票務經營主體
第四條 設立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原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第三章 票務經營活動
第五條 演出舉辦單位可以自行經營演出票務,或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經營演出票務。
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經營營業性演出票務,應當取得演出舉辦單位授權。取得授權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務經營資質的機構代售演出票。未經委托或授權,演出票務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營業性演出票務。
第六條 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在銷售演出門票時,應當公示以下信息:
(一)演出相關信息:演出最低時長、文藝表演團體或者主要演員信息、演出內容介紹;
(二)票務相關信息:公示全場可售門票總張數、不同座位區域票價;根據本單位權限范圍,實時公示已售、在售區域的票張情況。
第七條 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預售或者銷售演出門票前,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不得預售或銷售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的演出票。
第八條 票囤票炒票,不得對演出內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第九條 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留存票務銷售記錄及相關合同6個月備查。
第十條 為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提供宣傳推廣、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互聯網第三方平臺企業,應當核驗在其平臺上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票務經營單位資質及相關營業性演出的批準文件,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經營主體提供服務,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的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提供服務,不得為機構和個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或者贈票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市文廣影視局通過建立演出票務管理系統,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實現實時在線管理。市文廣影視局為經營單位提供與票務管理系統的對接服務,具體按照市文廣影視局的操作指南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 對于票務經營中有違規現象的,市文廣影視局約談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依法處置,并視情將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列入文化市場警示名單或黑名單予以信用警示或懲戒。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預售、銷售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未經演出舉辦單位授權,擅自預售、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的,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不明示信息、不落實平臺責任的,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對有捂票囤票、炒作票價、虛假宣傳、倒票等違規行為的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市文廣影視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抄告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