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 點
● 與其他法律不同的是,采取了“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思路
●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規范行政部門的行為
“非遺保護的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說。限于我國立法程序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內容的廣泛性,加之當時人們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認識不足,第九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作出了巨大努力,一方面推動云南省率先出臺地方性法規,一方面在國家層面展開立法調研。
2000年11月,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原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組織的“全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立法工作座談會”在云南召開,拉開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大幕。之后,云南、貴州、福建、廣西、寧夏等省區分別出臺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在此基礎上,2002年8月,原文化部向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建議稿)》。“當時還未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后來統一的名稱來自于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一位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過程的專家說。
在此之后,第十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并將該草案名稱調整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2009年,去掉“保護”二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得以確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包含的一些問題涉及其他法律法規,因此在法律界定時,也曾經做出銜接性規定。比如其中知識產權的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規范行政部門的行為,而知識產權屬于民事范疇,不是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蓋的。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非常復雜,特別是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創權屬關系不是很明確,這些問題相當復雜,學術界對此也有不同看法。
我國非遺保護歷程要比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要早得多。“從2001年昆曲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現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開始,我國逐漸建立了四級非遺名錄體系,推出四批國家級非遺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后,名錄前加上了‘代表性’,體現出人們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認識得到提升。”原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副司長王晨陽說。十年立法路漫漫,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豐富了我國法律體系,在文化立法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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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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