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7日訊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新聞傳媒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本辦法所稱的新聞傳媒發展專項資金,專門用于支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的公共服務和事業發展,具有專門指定或特殊用途的資金,不包括用于維持機構正常運轉的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資金。具體支出范圍主要包括:一、無線發射臺站建設及運行維護;二、書店建設及農家書屋建設;三、農村電影放映;四、廣播影視節目(欄目)建設;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應急和監控系統建設;六、扶持優秀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作品;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推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展會及科研等;八、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的設施維修與設備購置;九、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自治區財政廳同意的其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相關項目。>>>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辦法》全文。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新聞傳媒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新廣發〔2017〕267號)
各市文新廣局,各市財政局,各有關處室:
為推動我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加強和規范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5〕52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12月2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新聞傳媒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加強和規范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5〕52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聞傳媒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門用于支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的公共服務和事業發展,具有專門指定或特殊用途的資金,不包括用于維持機構正常運轉的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應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為導向,以財政資金管理、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為根本,遵循“專款專用、公平公開、科學管理、統籌兼顧、績效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和自治區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管理。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主要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公共服務項目和事業發展項目,改善基層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條件(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加強基層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體支出范圍主要包括:
(一)無線發射臺站建設及運行維護;
(二)書店建設及農家書屋建設;
(三)農村電影放映;
(四)廣播影視節目(欄目)建設;
(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應急和監控系統建設;
(六)扶持優秀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作品;
(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推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展會及科研等;
(八)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的設施維修與設備購置;
(九)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自治區財政廳同意的其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相關項目。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發放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基本工資及福利;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
第六條 專項資金每年按編制部門預算的程序和時間進行申報,明確年度支持重點、申報范圍、條件、時間及其他標準。并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和分配方案。
第七條 專項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項目實施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作品類項目應確保導向正確,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時兼顧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各單位需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報送下一年度資金使用申報材料,專項申報必須提供以下材料:項目資金申報表、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等。
第九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對專項項目進行匯總和初審。包括:申報資格審核和申報材料審核;申報專項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報送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規范、完備等。
第十條 對初步審核合格的項目,由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擬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和分配方案,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如在年度執行過程中,須要對專項資金進行二次分配,需報自治區財政廳批準。
第十一條 做好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的信息公開,明確項目審核標準和資金分配標準。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本級按批復的部門預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屬補助市縣的項目資金,應在部門預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下達到市縣;屬局本級和直屬二層單位的專項資金,年底支出進度要達90%。專項資金分配情況隨同年度部門預算按自治區財政廳的要求及格式,在新聞出版廣電局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規定執行,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財政廳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市、縣級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細則,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統籌分配,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閑置和浪費。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支出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及時辦理決算驗收,納入單位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科學規范使用資金,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相關處室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結合有關工作對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并對項目進行績效考評,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分配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自治區財政廳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抽查、專項審計、評價等多種方式,及時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做好整改,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申報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方法,擅自超出規定范圍或標準向不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不真實準確說明申報情況、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使用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六)報備撥付下達和清理盤活資金等情況弄虛作假,故意截留資金的;
(七)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有關規定納入國資產管理的;
(八)拒絕、干擾或者不配合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九)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專項資金執行期間不再重復設立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