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日前表示,要進一步督促相關部門、地方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推動更多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方式。
柔性執法的提出反映執法理念和方式的轉變,強調通過非強制性手段達到執法目的,關注執法的溫度和精細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前提下,選擇對利害關系人損害最小的手段漸成趨勢。
涉企執法的目的是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最終達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大經營主體規范健康發展的目標。而簡單化“一刀切”式的執法方式,很容易成為滋生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執法的溫床,造成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擾亂市場秩序,傷害消費者和經營主體的利益,與執法的初衷背道而馳。
柔性執法對執法者提出更高要求,除了熟練掌握法律法規政策條文,還需能應對復雜情況。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印發的《市場監管執法行為規范》結合不同執法場景,細化執法要求,針對性地設置執法用語與案件辦理規范。長三角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日前聯合印發的意見提出,針對“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等6種情形,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這些細化規定,都為提高執法精細度作出了示范和引導。
柔性執法分類施策的特點,需要更加公開透明的監管制度約束行為、檢驗效果。需要加強普法和預警提醒,將末端執法轉變為事前指導,幫助企業提升合規經營水平,引導企業將更多精力投入到市場競爭中,助力企業發展。各地執法實踐充分證明,推動服務和執法有機融合,能夠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
柔性執法與規范執法并不矛盾,更不是要舍棄必要的行政處罰。而是在保證執法公正的前提下,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與行政強制等管理方式和手段,更好地保護經營主體的財產權利和市場活力,為經濟發展創造更多機遇和動力。(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田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