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濫伐林木典型案例,其中一例砍伐自有山場林木行為被認定構成濫伐林木罪。可見,在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應增強保護生態、人人有責的共識。
作為一種重要的生態資源,林木兼具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近年來,我國堅持最嚴法治理念,全鏈條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針對非法采伐、運輸等行為構成的非法木材生意利益鏈,人民法院進行全鏈條打擊,強化全面保護,全方位筑牢森林資源保護的司法屏障。
采伐林木必須依法依規。為滿足實際生活生產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為防止濫伐林木等情況,法律還規定,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違反這一法律規定采伐林木,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木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和森林再生產問題。超出一定數量的濫伐行為,不能僅僅是一判了之、一罰了之,更要緊盯治理、補植復綠。順應生態保護形勢,在辦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行為人認罪認罰,通過原地補植、異地修復、認購林業碳匯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引導行為人從“森林資源破壞者”轉變為“森林生態修復者”。
在生產生活中,各方主體應依法依規申請采伐許可。同時科學合理實施修復措施,以生動案例帶動綠色行動,厚植美麗中國綠色底色,讓生態文明理念扎根心間。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