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出臺地方法規,規范居民自建房安全責任,這是一項有啟示意義的創新之舉,將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風險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居民自建房是城市管理尤其是中小城鎮管理的一大難題。伴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而建起來的居民自建房,散布于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等不同區域。這些自建住房除了增加居住面積、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因,還有不少是為了出租或經營。居民自建房給城市和城鎮基層管理帶來一定困難,更重要的是存在不少安全隱患。最近幾年,一些地方出現過多起居民自建房安全事故。湖南以地方法規形式明確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責任,規定經營性住房的使用,提出具體的防范安全風險要求,是有益的探索。
尤為可貴的是,湖南此次出臺的地方法規明確居民自建房是指城鄉居民自行組織建設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這就是說,法規不僅關注城鎮居民自建房,也包括農民自建房的安全。
農村居民住房大都是自建房。由于歷史和自然條件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大部分農村住房建設的安全性都不夠高。遇到地震、暴雨等自然災害,農村住房出現安全事故比較多。近年來尤其是在脫貧攻堅中,各級政府為農村危房改造傾注了大量心血,農村住房安全有了極大改善。提高農民自建住房的安全標準,明確安全責任,是改善農民生活、建設宜居鄉村的重要內容。
當然,由于自然條件不同,居民自建房的安全標準在不同地方都不一樣。尤其是農民住房建設,在提出安全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以法規形式關注居民自建住房安全,重在明確責任,指明方向,規范安全建設,防范安全風險。決不能為了自建住房安全而設計出許多繁瑣的審批程序,更不能借防范安全隱患的名義增加居民住房建設成本。 (魏永剛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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