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27日電 (陳杭)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中醫藥條例》(下稱條例)。條例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介紹疾病預防、控制、康復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廣告。
條例共七章五十九條,分為總則、中醫藥服務保障、中醫藥規范管理、中醫藥人才培養與傳承傳播、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創新發展、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旨在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增進民眾健康,促進健康北京建設。
根據條例,北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區中醫醫療中心、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中醫科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成的中醫藥服務體系,發揮中醫藥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條例規定,市、區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北京市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中醫藥防治納入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北京市應急救援隊伍。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標準建立感染疾病科。
條例要求,舉辦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企業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不得開展醫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醫療性質的宣傳。
此外,條例要求,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符合中醫藥文化內涵和發展規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市將進一步做好中醫藥學術傳承工作。用師承貫穿中醫藥人才培養的始終,確定傳承項目和傳承人,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推進名老中醫的學術經驗和老中醫傳統技術的傳承,把北京中醫優秀的師承資源轉化成優秀的服務資源,來推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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