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是生命之基、萬物之母,土壤健康問題關乎我們每個人能否“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近些年,無論是農用耕地還是城市建設用地,人們對“腳下的環境”越發關注。
2018年8月31日,一部聚焦于此的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全票通過,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實施近兩年,各地區各部門依法開展了大量工作,但土壤污染防治歷史欠賬多、治理難度大、工作起步晚、技術基礎差,土壤污染形勢依然嚴峻,法律實施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今年7月至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一份直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突出問題的執法檢查報告隨之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在分組審議和專題詢問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對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發表了不少真知灼見,一些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得到了相關部門負責人回應。
加強農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
確保“吃得放心”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直接關系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好防治工作,首先要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底數。報告顯示,2019年6月,我國已完成全國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基本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在回應專題詢問相關問題時表示,總的看,我國污染耕地占比還是比較低的,受到污染的耕地,絕大多數還是可以通過農藝調控等措施實現安全利用。從空間分布看,污染較重區域主要集中在西南、華南的少部分地區,呈現局部相對集中、其他地區零星分布的特點。
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我國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種類別。竇樹華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表示,執法檢查中發現農用地的分類管理特別是在風險管控類的土地管理上,還有落實不到位的地方,本應該輪休或者修復的一些土地,個別地方還有種植農副產品的現象。
執法檢查報告也指出,全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措施尚未全面實施,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部分土壤污染較重的省份實現2020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左右的目標面臨一些困難。
對此,韓長賦表示,對沒有受到污染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將納入永久基本農田嚴格保護,落實具體措施提升耕地質量;對污染程度較輕的安全利用類耕地,要采取品種替代、水肥調控和土壤調理的方式,確保產出來的農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可以放心食用;對污染程度較重的嚴格管控類耕地進行種植結構調整,退出水稻、小麥等口糧種植,可以改種桑麻或者退耕還林還草。“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強化防治措施落地,劃定特定的農產品嚴格管控區,引導重污染耕地退出食用農產品生產,因地制宜改種牧草、棉花、桑麻、花卉、苗木等。”
對于報告中提到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控問題,劉振偉委員建議,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除了采取減量化措施外,還要把技術措施的運用提上日程。“我國化肥農藥利用率不高,提高肥效潛力很大,建議有關部門將工業生產技術與農藝技術有機結合地來抓這個事。”
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確保“住得安心”
制定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是保障人民群眾“住得安心”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列入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程立峰委員在專題詢問時指出,執法檢查中有地方反映,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政策要求不夠明確具體,各地在執行落實法律制度時存在困難。
法律還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然而,執法檢查發現,個別企業在建設用地地塊沒有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要求的情況下,就急于開發利用。
報告建議,要建立健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完善并強化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重點加強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及使用權轉讓的監管。對存在污染風險的地塊,不一定急于修復、急于使用,不能確保安全就堅決不用,特別是不能作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
對此,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表示,自然資源部配合生態環境部初步制定了污染地塊名錄,同時要求各地國土空間規劃當中要落實土壤污染的防控要求等。他坦言,雖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目前在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底數、監測、名錄更新的及時程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談到今后的工作打算,陸昊表示,要落實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一方面,把調查結果及時、完整更新,現在全國各地的名錄數量不多,只有750塊,要做到應進都進”。同時,要用好已有的工作成果來完善名錄,包括全國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及重點企業及其尾礦庫污染情況調查成果等。
此外,他透露,今后要把現在疑似的污染地塊和最后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矢量坐標疊加到“一張圖”上。“否則,審批工作就沒法落實,現在的地塊名錄沒有矢量坐標,在具體的用地審查當中不好執行。”
推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在法治軌道上進行
“土壤的污染與水、固體廢物、大氣等污染高度關聯。”李學勇委員建議,要依法加強土壤與大氣、水污染防治的協調聯動,在防治過程中綜合施策、整體推進。“從法律實施的角度,這三部法律需要加強相互銜接,在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以及出臺配套政策措施方面,需要更好地形成合力。”
和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更具隱蔽性、積累性等特點,大面積的土壤修復治理是個世界性難題,其復雜性和投入遠大于大氣和水。
程立峰委員建議要加強科學治土,包括科學的治理規劃、治理方案、修復技術等。“土壤污染治理與大氣、水污染防治有一定不同,要堅持和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分類管理、風險管控的原則,結合國情,在積極開展重點地塊治理修復的同時,多采取土地功能調整、種植結構調整、污染地塊暫時不進行開發利用等方式方法,同時進一步加強對低成本治理技術的應用研究。”
“土壤污染較大氣、水的污染防治更有難度,需要不斷強化科技攻關,建議國家整合優化科技項目,支持各地結合實際開展土壤環境容量和承載能力、土壤污染監測預警、土壤治理與修復等關鍵技術的研究,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陳文華委員說。
“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上,一定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學、經濟有序有效開展治理,絕不搞‘一刀切’。”沈躍躍副委員長建議,要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加強對農用地污染溯源,查清癥結所在,有針對性地進行治理。要加強污染地塊修復技術攻關力度,開發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要加強對土壤修復行業的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督,避免市場低價無序競爭。“要把法律的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推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