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0日訊(記者李萬祥)當前疫情防控階段性成效進一步鞏固,復工復產取得重要進展。隨著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有些人放松了警惕,可能認為防控措施不再有必要,引發新的抵觸情緒,易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暴力沖突。
4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九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持續釋放依法嚴懲強烈信號。
在疫情期間,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可以說是性質十分惡劣,危害后果十分嚴重。目前,相關暴力犯罪案件陸續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最高檢此次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均屬于檢察機關依法嚴懲疫情特殊時期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其中包括:駕車沖撞防疫卡點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針對一線防控人員及提醒遵守防疫要求的群眾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冒充防控人員實施的入室搶劫案件,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實施的綁架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表示,雖然這些都是平時常見的案件類型,但涉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依法從嚴與保障人權的兼顧,需對辦案人員依法辦案予以引導、規范。同時,典型案例揭示冒充防控人員入室的犯罪,提醒大家提高防范意識,維護自身權益。
以擾亂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為例,社會關注的北京市昌平區支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選典型案例。
該案發生在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某小區。被告人支某某駕駛轎車在防疫工作站辦理進入小區登記手續時,認為登記時間過長,與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劉某某發生言語沖突。為發泄不滿情緒,支某某駕駛白色雷諾汽車橫沖直撞,致防疫工作人員劉某某手部、膝部多處挫傷,邢某某面部擦傷、右側鼻骨骨折以及體表擦挫傷,被損壞的辦公電腦、執法儀、體溫計等防疫物資價值人民幣6580元。案發當日,支某某被抓獲。次日,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即派員提前介入。3月12日,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庭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在廣受關注的北京市東城區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是刑滿釋放人員,到北京市東城區一超市排隊結賬時摘下口罩,顧客段某某(男,歿年72歲)提醒其應當遵守防疫規定佩戴口罩,郭某某對此不滿,遂將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雙手擊打段的頭頸部,致段某某受傷。郭某某又對阻止其離開現場的兩名超市工作人員進行毆打,后被當場抓獲。段某某因顱腦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3月28日,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批準逮捕郭某某。據悉,檢察機關將對郭某某依法從嚴予以刑事追訴。
通過典型案例,我們還可以看到,在疫情防控期間,冒充防控人員,或者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人員實施搶劫犯罪,造成群眾恐慌,嚴重影響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是依法嚴懲的對象。
比如在典型案例湖北省武漢市肖某某涉嫌搶劫案中,為償還因網絡賭博所欠賭債,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冒充社區工作人員謊稱排查體溫,發生激烈對抗后致被害人死亡。3月21日,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肖某某批準逮捕。下一步,檢察機關將依法從嚴予以刑事追訴。
而在江蘇省南京市業某某搶劫案中,被告人業某某為償還因賭博欠下的網絡貸款,經事先踩點,攜帶水果刀、透明膠帶至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冒充疫情登記人員騙取被害人趙某某(女)開門,闖入室內持刀對趙某某威脅并用膠帶捆綁,劫得人民幣2000元。
在江蘇省徐州市縱某某綁架案中,被告人縱某某為償還個人欠款,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實施的綁架犯罪。其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獨自開門上車之機,蒙面持刀進入車內,冒充自武漢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并以傳播病毒和同歸于盡相威脅,索要人民幣30萬元。最后,根據法院裁判,縱某某獲刑八年半,并交罰金五千元。
“對于上述案件,檢察機關均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元明表示,同時,檢察機關把握認罪認罰的適用條件,實現與依法從嚴要求的統一。
截至4月8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3158件3918人,審查批準逮捕2749件3311人,提起公訴1883件2305人。(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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