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引起各方密切關注。日前,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萬國宮會議廳,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就此專訪了聯合國貿發會議經濟事務官員梁國勇。
梁國勇認真研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認為該草案具有4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該草案強調投資促進和保護,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對比商務部2015年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外國投資法草案,此次使用了“外商投資”的提法,體現了外資政策的連續性,也反映出打造更好政商關系的立法意愿。新版本特別強調投資促進和保護,令人明顯感受到完善投資環境和大力吸引外資的意圖。從章節順序上看,在第一章“總則”之后便是投資促進、投資保護,然后才是投資管理。從內容上看,投資促進和保護的相關規定更加完善。該草案的一些新增條款對于改進中國外商投資及運營的制度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外商投資法草案確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的法律地位。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作為外資準入管理的基本制度,先在自貿區試點,然后在全國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外商投資法草案第一章第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確立了該項制度的法律地位。
第三,關于投資促進和保護的新增條款明確回應了近年來外資企業的相關具體訴求。外商投資法草案第二章“投資促進”和第三章“投資保護”在2015年版本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例如,第二章第十五條、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外資企業在標準化工作、政府采購方面的平等地位;第十七條規定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國內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這些條款有助于打消外資企業在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等方面的顧慮。
第四,外商投資法草案有利于形成多種所有制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構建一個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對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至關重要。外商投資法草案中諸多非常細致的新增條款強調了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原則。例如,草案第二章第九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這一規定有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企業經營環境,有利于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也有利于促進中國企業的長遠發展。(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駐日內瓦記者 楊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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