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于3月12日15時在梅地亞中心新聞發布廳舉行記者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就“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于3月12日15時在梅地亞中心新聞發布廳舉行記者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就“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圖為葛曉燕回答記者提問。新華網/中國政府網 劉廈攝
中國日報記者
我們注意到,現在街頭的電子屏幕、“老賴”地圖等經常曝光一些“老賴”信息,產生了巨大反響。請問,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法院在實際執行工作中,如何處理好曝光和隱私保護之間的關系?謝謝。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葛曉燕:
你剛才說的“老賴”,在法律意義上,叫做“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是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一旦被納入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將依法對他進行信用懲戒,這在法律上是有明確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規定又作了司法解釋。因此,公布失信被執行人的有關信息,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隱私權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在執行工作中也嚴格依法保護。但是,公布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和隱私保護之間并不矛盾。
首先,我們并不是對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都進行公開曝光,我們只是選擇其中情節嚴重的失信被執行人,予以公開曝光,以敦促他們盡快履行法定義務,在社會上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風尚。
第二,對于公開的內容來講,嚴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圍之內。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開。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就不會公開。
第三,即使對依法可以公開的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公開的時候,也采取一些技術性處理,例如對他的身份證信息上有關出生年月數字給予隱去,這樣做的目的也就是盡可能地保護隱私。
實踐證明,公開曝光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對于推進我們社會誠信建設和解決執行難起到了非常好的推進作用。比如說在江西,2015年12月4日,江西高院和江西日報社,以及江西18家金融媒體共同打造了“法媒銀”失信被執行人曝光臺,這個曝光臺具有公開曝光、聯合懲戒、在線舉報、自我監督等多項功能。一旦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往往就處處受限。然而,失信被執行人一旦履行了法定義務,這個平臺立即對他的失信名單信息給予屏蔽,相關的聯合懲戒措施也同時解除。這個平臺同時也是我們法院系統自我監督的一個平臺,當事人可以通過這個平臺查詢到自己關注案件的辦理進展,還可以在線舉報、反映執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法院都及時予以處理。三年來,這個“法媒銀”平臺在推進“法治江西、誠信江西”建設方面,在幫助我們攻堅執行難方面,都發揮了非常好的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認可。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銀保監會三個部門聯合發文,向全國予以推廣。
當然,任何一項制度都是在不斷實踐中去完善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也是一樣,我們今后會不斷地完善這項制度,使其在助推法治進步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貢獻。謝謝。
(責任編輯:王炬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