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構建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環境,著力將深圳打造成為國際風投創投中心城市,深圳市政府日前發布《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從豐富創業投資主體和資金募集渠道、完善創業投資項目的投資服務體系、拓寬和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和機制、推進創業投資雙向開放、優化創投產業空間布局、優化創業投資監管和市場環境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若干措施》明確指出,將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導基金為引導、社會資金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運作模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加快促進現有的引導基金向更加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轉變,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鼓勵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內部實施有效的管理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機制,進一步放寬新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允許管理層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總股本的30%。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鼓勵國有創業投資機構與社會優秀管理機構合作,按照市場化原則成立專業化創業投資機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引導培育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并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母基金等專業化創業投資機構在深圳發展。
《若干措施》還明確鼓勵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促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營造良好的天使投資氛圍。對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舉辦的符合政府導向且具備公益性質的活動給予支持。發揮首期50億元的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通過政策引導加大天使投資扶持力度,深化金融服務機制創新,有效彌補市場失靈,補齊企業早期融資難短板,完善企業全生命周期融資鏈條,最大限度幫助創新創業企業度過早期“死亡谷”。根據首期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情況對基金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完善,適時研究提高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機構創新募資手段,通過上市,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券(特別是創新創業公司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以及募集保險資金等方式,形成市場化、多元化的資金來源。鼓勵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的出資。鼓勵創業投資機構與金融機構聯動合作,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創業投資機構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新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支持證券、期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
《若干措施》還對建立早、中期創投和重大產業項目讓利機制與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對接平臺等完善創業投資項目的投資服務體系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深圳市政府政策性引導基金參股或合伙的子基金,在投資深圳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項目獲利退出時,在引導基金投資收益部分中給予適當投資讓利;對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項目,加大政策性創業創新類引導基金讓利幅度,允許引導基金所享投資收益全部讓渡給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會資本出資方。通過政府引導、民間參與、市場化運作,搭建債權融資服務、股權融資服務、增值服務信息服務體系,進一步發揮深圳市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深圳新產業、新技術、新模式,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一站式”投融資服務,破解企業融資中的信息不對稱難題。
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支持并購投資基金發展方面,《若干措施》鼓勵創業投資機構的被投企業通過上市、掛牌、并購及協議轉讓等方式拓寬退出渠道,探索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支持有條件的區域股權交易中心、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依法依規打造創投項目轉讓交易平臺。爭取國家支持,探索建立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與新三板的轉板對接機制,由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與證券公司合作開展新三板推薦業務。對深圳創業投資機構所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注冊在深圳且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和輔導兩個階段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的資助,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支持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設立科技創新板,鼓勵企業在科技創新板掛牌并接受培訓咨詢、登記托管、債券融資、場外投行等資本市場培育服務,對符合深圳相關規定的企業給予資助10萬元。鼓勵創業投資以并購重組的方式實現退出,支持各類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組建并購母基金,重點投向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在深圳新注冊和新遷入的并購基金,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股權投資優惠政策。
此外,《若干措施》還對有序擴大創業投資對外開放、完善境外投資功能、深化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QDIE)等方面做出了規定。鼓勵外資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深圳初創科技型企業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實深圳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QFLP),擴大管理人的對象和管理范圍,優化審核流程,完善事后監管。修訂完善QDIE暫行辦法,優化審核流程,拓寬企業合理資金出境渠道。探索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研究設立深港創新產業基金等本外幣平行基金,為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并購提供投融資服務。加強深圳市屬國企及金融機構與國家絲路基金、各類多雙邊投資基金的合作。
《若干措施》要求深圳各區各部門加快政策落實,要把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作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舉措;要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體配套實施辦法或操作規程,明確申請條件,簡化操作流程,加快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措施落實到位。
據悉,《若干措施》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楊陽騰)
(責任編輯: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