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5月24日電(艾福梅、謝建雯)記者24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獲悉,寧夏教育廳聯合綜治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等11個部門出臺《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將系統施策、綜合治理校園欺凌問題,其中學校將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負責認定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行為,原則上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根據方案,各學校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總體負責,分管校長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和教職工、少先隊輔導員以及社區工作者、家長代表、法律顧問、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學校要在校園公示欄等明顯位置公布預防學生欺凌舉報電話和學校責任人及聯系方式,便于學生舉報、反映欺凌學生的行為,同時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強化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公安機關將持續推進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優先布設視頻監控系統,尤其要加強對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地區和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的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社會人員欺凌學生問題,及時進行預防處置,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做好防控工作。
在處置校園欺凌事件時,方案規定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行為開展調查、進行認定。確需復查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復查。
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根據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教育懲戒情況應告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寧夏還將建立問責處理機制。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