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張尼) 31日,在北京發布的一則《報告》強調,中國當前互聯網平臺責任設置存在規范層級較低、雙面向平臺責任存在矛盾、平臺規則正當性不足以及監管立場游移等問題。報告呼吁互聯網平臺責任設定應當進一步完善。
《法治政府藍皮書:中國法治政府發展報告(2017)》(主辦方供圖)
31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組織編寫,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法治政府藍皮書:中國法治政府發展報告(2017)》(以下簡稱“《報告》”)在北京發布。
《報告》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重大行政決策法治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共享經濟規制、互聯網平臺監管、政府數據開放等行政法治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
針對互聯網平臺監管領域,《報告》分析稱,互聯網平臺自身責任包含了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保障、糾紛解決等。
中國互聯網協會2016年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顯示,近一年的時間,國內6.88億網民因垃圾短信、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經濟損失估算達915億元。
《報告》認為,上述問題不僅嚴重影響個體用戶的生活安全,也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安全隱患。公民的隱私權、信息自主權和人格權將受到嚴重威脅。
《報告》認為,中國當前互聯網平臺責任設置存在規范層級較低、雙面向平臺責任存在矛盾、平臺規則正當性不足以及監管立場游移等問題。
《報告》進一步分析稱,作為執法先鋒的互聯網平臺,有責任對平臺內用戶,尤其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進行合法性審查和登記,并需要建立實時、全方位的監控制度以及時發現違法行為,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
同時,為了便于對網絡行為進行追溯,平臺有義務對數據進行留存。建立在執法邏輯上的平臺責任要求平臺盡可能地擴大其執法信息源,尤其是直接用戶信息。
而平臺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又有過度執法以及避免法律責任的傾向,最終可能會過度侵入用戶私人領域,收集不必要的信息。
《報告》建議,未來應當堅持合作治理模式,倡導開放性的平臺規則制定與審查機制,鼓勵平臺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報告》強調,一方面,應當理順政府監管與平臺監管的關系;另一方面,監管平臺要適當,既要維護公共利益、調整平臺市場失靈,又要留給平臺自我規制空間以促進發展與創新。
在平臺規則制定方面,《報告》建議,若純粹的外部制定規則不能滿足平臺的個性化需求,可以嘗試在規則制定主體之間進行利益分割,將行政機關、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或用戶代表嵌入其中。
對于平臺規則的審查,一方面,需要鼓勵行業標準的發展;另一方面,考慮到政府備案審查的形式性與公民提請審查的無力,可以將規則審查移送行業協會,由更具審查資源、審查能力的相關行業進行實質審查。(完)
(責任編輯: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