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5日訊(記者佘惠敏 專欄)“地下錢莊從事放高利貸、買賣外匯、洗黑錢等非法業務,極大危害我國金融安全,有效監管難度大。”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帶來一份關于修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和第225條的議案,其目的是規制地下錢莊,防范金融風險。
圖為陳晶瑩代表在上海團會議中介紹所提議案。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佘惠敏攝
“地下錢莊類案件總體量刑較低,犯罪成本偏低。”陳晶瑩說,從全國各地法院的審理實踐看,地下錢莊案以“洗錢罪”判處的比例很小,現有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已經不能滿足打擊地下錢莊案件的需要。例如上海法院檢察院近十年只有2例以“洗錢罪”判處,大多數地下錢莊案件以法定刑較輕的非法經營罪判處。而廣東高院一份調研報告顯示,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41宗地下錢莊類非法經營犯罪案件里,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比例高達92.77%,被判處緩刑的比例為19.28%,被判處“情節特別嚴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連一例都沒有。
“目前,在地下錢莊案件的定性、入罪和量刑上,存在著調查取證難、法律適用難、給地下錢莊定洗錢罪囿于證據的取得、適用非法經營罪往往有重罪輕判之嫌等問題。”陳晶瑩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取證適法難度大,犯罪成本低。二是法規有疏漏,適用有偏差。
目前地下錢莊交易手段智能化、隱蔽性強,跨境非法交易中不少涉案國家或地區尚未與我國建立刑事司法協助合作關系,使得已立案的案件尤其是跨境非法買賣外匯、洗錢等案件取證難,無法合理適當地適用法律并定性入罪量刑。陳晶瑩建議完善相關立法及適用,提高打擊地下錢莊的實效和成果。
她建議修改《刑法》第191條(洗錢罪)。明確“洗錢罪”的量刑,完善“洗錢罪”的認定標準和主觀構成要件,將該條的“明知”改成“推定”,并采用舉證倒置原則。
議案中還就《刑法》第191條(洗錢罪)和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適用執行提出2點建議:
一是建議最高院出臺在打擊地下錢莊中采取單方取證的司法解釋。對外匯儲蓄賬戶上巨額頻繁的外幣資金往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及用途的,且外匯非法交易分子口供筆錄上承認其外幣賬戶上資金是用于外匯非法買賣的,實行單方舉證,認定其外匯非法買賣行為成立,通過制度建設突破當前在打擊地下錢莊取證、舉證和認證方面的法律瓶頸。
二是建議最高院就《刑法》第225條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出司法解釋。明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同時,不能僅以犯罪數額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還要充分考慮非法經營、尤其是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的實質性侵害程度,行為人實施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否引起市場秩序嚴重混亂,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是否惡劣等因素,即合理采用“數額+情節”的方法。鑒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起點刑的標準較高,且實踐中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涉案金額普遍較高,建議將非法買賣外匯“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適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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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