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缺失,其法人地位是在2017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后,才得以明確。此前,一般是村委會代為行使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因此,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創新基層治理機制,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重要一環。截至目前,這項改革在部分發達地區自行探索了近20年,北京、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已完成95%以上。
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推進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上海市閔行區就是全國統一授權改革的首批29個試點縣之一,作為改革的先行者,近年來,當地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方面又作出了新的重要探索。通過改革,厘清了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系,規范了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創新了鄉村治理機制。
《意見》提出,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在試點縣,改革后的農村均成立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稱為經濟合作社或者股份經濟合作社。新型集體經濟,新就新在不是傳統的“一大二公”的集體經濟,而是集體成員邊界清晰、集體產權關系明確的股份合作經濟,是個人積極性與集體優越性得到有效結合的新型集體經濟,是更具活力和凝聚力的農村集體經濟,化解了干群矛盾糾紛,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農 興)
(責任編輯: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