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4日訊(記者錢箐旎)2018年1月,國內首份《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發展報告》發布。報告指出,目前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已經進入了第三階段,即金融科技深度創新、Fintech唱主角階段,Fintech正成為當前和未來決定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要素。
“未來所有互金交易中心會更專注于Fintech類的資產,這個市場領域會越來越大。”浙江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簡稱“網金社”)CEO吳志剛表示,“金融資產交易所未來一定不是大包大攬自己干,而是為各個機構來提供一個能夠開展服務的平臺。”
展望未來,報告指出,合規經營是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王者之道。但合規經營的前提是互聯網金融外部監管體系的日益完善與成熟。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的外部監管的體系優化建設應擺在突出位置,為此建議在外部環境建設上著重做好以下若干方面的工作。
一是持續優化監管機制。互聯網金融合規性風險根源之一是現行分業監管體系與互聯網金融跨界與混業經營的矛盾。在推進普惠性金融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基本原則指導下,互聯網資產交易中心外部監管體系需要不斷優化在國務院層面統籌建立包括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信息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門以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在內的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多層次監管及自律的互聯網金融管理體系,并實現穿透式監管的正真落地。可嘗試的方案之一是參照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的模式,在監管協調機制下設置實體性監管協調機構,并設立創新監管中心統籌各部門解決包括互聯網金融、影子銀行、資產管理等在內的監管協調問題,重點防范跨界、混業和套利等可能引發的風險。
二是轉變監管理念,實施主動式、包容性監管。由于監管缺位,互聯網金融初期野蠻發展出現了諸多風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風險事件的處置基本是事后的司法救濟渠道,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整體上是一個被動響應式的監管實踐,沒有構建一個基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的主動式、包容性監管框架。為此,一是要建立監管機構與市場之間的信息互動共享機制,監管機構和金融服務提供商之間應定期進行知識共享;二是要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主動識別和防控金融科技整體風險和個別高風險領域;三是要實施監管機制創新,結合監管科技,提升監管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三是創新監管科技,提升監管技術水平。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往往從“小而無視”直接到“大而不倒”,監管與市場應持續有效溝通。余額寶在不到9個月時間里,就從籍籍無名的小型貨幣型基金迅猛發展成數千億規模的大型公募基金,這種指數級別增長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聯網金融能夠實現超常規發展,其規模從初創時期的被監管部門“小而無視”直接變成“大而不倒”,監管部門則經歷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尷尬過程。
四是注重權益保護,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互聯網金融體現數字普惠金融的秉性,在于其對金融消費者的服務跨越了時空的約束,但這也使得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任務更加重要。首先,應該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建立消費者準入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體系、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消費者爭議處置機制。其次,強化現場監管,打擊偽劣互聯網金融機構,深化線下獲客渠道管理,對于線下門店、廣告、活動等加強管控,切斷非法融資互聯網化的線上線下轉換機制。最后,強化資產管理機構負債端監管、融資鏈合規化管理,防止私募產品公募化,防止互聯網金融淪落為金融機構主動負債與違規操作的便捷渠道。
五是堅守數據安全,防范技術風險。維護數據安全是互聯網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一是注重數據采集合法性。注意保護個人隱私,確保信息采集、提供、存儲和交易的合法性。二是注重數據安全性。數據管理形成規范流程,防范數據丟失、竊取、篡改、非法販賣等問題。三是注重信息系統安全。強化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技術標準建設,強化數據災備管理,制定技術風險處置預案,防止出現重大技術失敗。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提升行業透明度。信息披露是整個行業“陽光化”發展的基礎。建議,第一,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最低信息披露標準,對互聯網金融平臺以及產品、服務信息實行強制化、規范化和“陽光化”披露。第二,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提示制度,對相關產品和服務的重要風險進行重點提示。第三,強化互聯網平臺和相關服務的評價體系,建立分層懲罰機制,對于違規披露、不完全披露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納入失信名單,嚴重失信者可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
七是深化行業自律,凈化生態體系。在分業監管格局下,傳統的行業協會基本依托相應的監管機構而設立自律組織,具有明顯的條塊分割性質。互聯網金融的跨界性,客觀上要求建立與行業特點適應的自律體系,在現行監管框架下:第一是強化自律組織及其功能建設,完善自律組織的框架體系;第二是在自律組織框架下,搭建共享信息平臺,制定互聯網金融的自律公約,形成信息支持下的行業自律機制;第三是互聯網金融企業要聯合行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主動曝光業內不法企業,不斷凈化互聯網金融生態體系。
(責任編輯: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