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盤古七星酒店
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在大樓頂部等處突出使用“盤古”字樣被指侵權,其母公司盤古氏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盤古氏公司)被告上法庭。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北京朝陽法院獲悉,被告曾在法庭上辯稱無侵權惡意,并反駁原告意圖以2000萬出售“盤古”商標,“有主觀惡意搶注之嫌。”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為,盤古氏公司僅以其知名度和影響力較高為由主張不構成侵權,缺乏法律依據;認定盤古氏公司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專用權,判令其停止使用“盤古”字樣等宣傳行為。
“盤古”商標惹訴訟,被告稱無侵權惡意
蘭先生聲稱自己系“盤古”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2014年,蘭先生發現盤古氏公司在其經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廳、會客廳、酒吧名稱及酒店宣傳彩頁、禮品中大量使用“盤古”二字。
蘭先生認為,這一行為直接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和混淆,產生了不良影響。為此,蘭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盤古氏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盤古氏公司辯稱,其公司依法擁有“盤古七星酒店及圖”、“盤古七星”等商標注冊專用權,上述商標實際使用的服務項目與蘭先生“盤古”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并非同類或類似服務項目。
“公司行為屬于正常的商業使用,并無侵權惡意。” 盤古氏公司表示, 盤古氏公司及盤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飲服務項目及行業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消費者在了解和知悉盤古七星酒店并進行消費時,不會造成混淆或者誤認。
盤古氏公司還反駁稱,蘭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損失但卻多次提起訴訟,且未能提供使用證據,其出價2000萬意圖出售“盤古”商標,具有主觀惡意。
法院:“盤古”字樣構成侵權,圖形不侵權
2006年2月、8月,蘭先生先后注冊取得了盤古文字商標和盤古文字圖形商標專用權,核定服務項目分別為第43類住所、咖啡館、飯店、假日野營服務、酒吧、茶館等和第35類廣告設計、廣告策劃、飯店管理、商業評估、推銷等。上述兩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2008年11月,盤古氏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為住宿、餐飲服務、銷售食品等。盤古氏公司在第35類服務類別上注冊有圖形商標,在第35類廣告、飯店商業管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類別上注冊有“盤古七星酒店”商標和“盤古七星”商標,在第35類會計服務上注冊有“盤古氏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上述商標也均處于有效期內。
另據法院查實,盤古氏公司經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樓頂部有“盤古”二字,大樓中上部的巨大戶外LED廣告屏中顯示“盤古戶外媒體”、“盤古七星公館”等字樣。盤古氏公司宣傳冊中介紹“盤古宴會廳-面積738平方米,可容納400人……”等。
“盤古氏公司上述以單獨或組合方式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行為,均屬于商標性使用。”法院審理認為,這一使用方式與盤古氏公司合法擁有的注冊商標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屬于對自己商標的合法、規范使用。
“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并非判定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不能成為正當阻卻事由。”法院同時指出,盤古氏公司僅以其知名度和影響力較高為由主張不構成侵權,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因此認為,盤古氏公司侵害了蘭先生盤古文字商標的專用權,“盤古氏公司的酒店相關服務與該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種類相同,該行為未征得蘭先生許可,亦未支付相關許可費。”
不過,針對是否侵害盤古文字圖形商標的專用權,經法院審理后認為:盤古氏公司未使用“盤古”圖形部分,亦不構成商標相同或近似,不符合商標侵權的基本判斷規則,不構成商標侵權。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盤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樓頂部、戶外廣告及宣傳冊中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商標侵權行為。
(責任編輯:石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