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記者 張璐)昨日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見義勇為這一“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至此,“好人法”條款已經歷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一條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今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在三審稿基礎上,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一些代表提出,這一條規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是”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是“好人法“條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團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礎上,最終形成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規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但仍然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不利于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刪除這一內容。
據此,昨日下午審議的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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