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救撈系統首位全國人大代表金鋒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的《關于對海洋環境執法權進行整合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中稱,建議將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執法部門和執法權限進行整合。
金鋒是救撈系統首位全國人大代表,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工程船隊副隊長、潛水隊長,在上海黃浦江畔被尊稱為“水下楊利偉”的潛水英雄。
金鋒在《建議》中指出,近年來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時有發生,導致海洋生物資源衰退、局部海域生態破壞嚴重、環境污染加劇,亟需海洋環境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
但是,“由于我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劃分和執法機構設置存在一些弊端,導致海洋環境執法力量分散、執法效率低下,難以有效發揮懲治污染行為、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
根據中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的規定,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按照區域和行業管理的原則劃分,由環保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農業部漁業局以及軍隊共同行使,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農業部漁業局還分別組建了中國海監、中國海事、中國漁政三支執法隊伍負責具體的海洋環境執法任務。此外,地方政府也行使一定的海洋環境執法權,并相應地成立了各自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
“這樣的職權劃分和機構設置,形成了多部門共同執法的格局,產生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執法主體眾多、職權交叉、力量分散,一方面造成各自為政,多頭、重復執法,產生執法沖突,浪費資源,降低效率,另一方面又導致各執法部門相互推諉,不愿主動履行職責,產生執法真空地帶,放任了海洋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二是由于這些部門還承擔其他行政管理職責,難以集中精力實施海洋環境執法。三是當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經濟發展產生沖突時,難免會受到部門和地方利益的影響,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海洋環境執法的效果。”金鋒在《建議》指出。
因此,《建議》指出,有必要對海洋環境執法權進行合理整合,由統一的、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執法權,有利于解決目前海洋環境執法中存在的這些問題。
另外,《建議》還進一步指出,建議在環保部下設置專門的海洋環境保護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農業部漁業局的海洋環境執法權由海洋環境保護局統一行使,海洋環境保護局對全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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