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即“以房養老”,按計劃該政策會于2014年上半年試行推廣。
我國有60歲以上老年人1.78億,目前養老的經濟模式主要是子女贍養、退休金、社保金。歷經十余年討論的“以房養老”終于進入實踐階段,由此再度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贊成者和反對者,不一而足。
目前,“養兒防老”的觀念仍然影響著這一代老人。什么是“以房養老”?推行這項政策會遇到哪些阻力?廣為討論的70年房屋產權問題如何解讀?就此,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發表了他的看法。
“以房養老”是養老模式的一種探索
“以房養老”是指老人通過抵押房屋產權,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老人去世后,銀行或保險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權。“以房養老”是對當前養老模式的一種探索,但不是一定要通過銀行反抵押的形式,老人也可以通過出租房屋獲得租金,用來養老。除此之外,還有養老保險、養老金等各種養老形式。目前來看,子女養老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
美國、歐洲很多家庭出租房屋中的一間給留學生、年輕人,租金也足夠養老,這也可以叫“以房養老”。養老本身有多種方法,“以房養老”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70年房屋產權是“以房養老”最大阻礙
從中國人的傳統文化上來講,資產有一個繼承的文化觀念。把房屋抵押給銀行,養老完成后房子被拍賣,子女可能不同意,老人自己也感覺不合適。
現在是契約經濟,銀行是要以證抵押。房產證是由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土地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產權為70年。當老人年邁將房產抵押時,大部分房屋已經使用了50年,房子剩下的20年價值怎么計算?銀行把房屋反抵押給老人15年,剩下的5年,銀行怎么把它賣出去?如果贖不回的話,銀行怎么實現房屋的價值?
雖然有人指出《物權法》有“自動續期”的規定,但是僅憑《物權法》不能發證。《物權法》里并沒有說明由哪些相關部門去發證,讓房屋可以被永久使用。銀行看證件,抵押房屋需要相關文件、契約以及證明財產的證件,在這個階段,《物權法》沒有實際作用。如果不在房屋產權期限上進行調整的話,“以房養老”將很難運作。
如果不解決70年房屋產權的問題,這項政策于理、于法都無法操作。我覺得必須改革房屋產權只有70年的制度,最好是永遠使用。如果永遠使用不合適,可以調整為200年或500年,當然也會有人問200年以后怎么辦?那只能到時候再說。但是,當前的問題需要馬上解決。
基本的養老制度需要先建立起來
總的來說,通過抵押的形式來實現“以房養老”是個養老的辦法。現在很多老人都有幾套房子,又只有一個子女,拿出來一套抵押未嘗不可。但是房屋產權期限問題要解決。除此之外,基本的養老制度還是得先建立起來,比如說養老金制度。
按通常的辦法,政府應該通過建立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養老問題,也就是居民按照年限交養老金,退休后,政府再支付基本的養老費用。但是中國國情太特殊了,養老費用遠遠不夠。老年人越來越多,年輕人越來越少,養老金提取的少,支付的多。對此,就需要通過多種渠道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光明網記者 李爽)
(責任編輯:馬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