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李延霞)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中國銀保監會4月30日公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據介紹,1998年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了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征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暴露出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的不足。”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暫行辦法能夠促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
據介紹,暫行辦法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并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分類要求,特別是對資管產品提出穿透分類要求。
“隨著近年來銀行業務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貸款在金融資產中的占比總體下降,非信貸資產占比明顯上升。拓寬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產范圍有利于商業銀行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逾期天數長短是反映資產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針對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導致一些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納入不良貸款的情況,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逾期27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應歸為損失類。
“暫行辦法實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確保按時達標。
(責任編輯:馬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