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盡快為零售商超立法,規范流通企業運營的建議
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宗慶后
改革開放25年來,我國零售商超得到較快發展,本土零售和外資零售在國家還沒有對分銷行業全面開放時就展開激烈的無序競爭,中外資企業或打擦邊球、或違規,各顯神通,謀取很多不當贏利。而這場無序競爭的風險承擔和利益受損的直接方就是國內產品供應商和各種中小零售商,最終損害方則是中國廣大消費者。但目前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零售業發展以及對其規范管理的需要。國家亟待為零售商超企業專門立法。
一、為零售商超業立法的理由
1、國外零售業巨頭嚴重沖擊本土零售業
在2004年12月11日(WTO協議中國分銷領域全面開放日)到來之前,中國境內大多數外資商場、超市已經通過一些違規操作或體制外擦邊球式運作,完成了其在中國零售市場的高端布局。其中世界零售企業50強中有40多家進入中國市場。外資零售巨頭過度進入國內零售業的負面作用(特別是對國內零售業的沖擊)已經顯現。例如家樂福在上海開設第二分店時,其周圍5公里內32家中小超市、百貨商店的營業額在一個月內竟下降50%之多;麥德龍和家樂福在南京開業后,當地最大百貨公司“新百”在第一個雙休日客流量就減少10%,月銷售額下降6000多萬元。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給與外資優惠政策甚至“超國民待遇”,更為其實施“低價傾銷”、沖垮本土零售業創造有利條件,給本土零售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法國媒體有一種說法,“誰控制了法國的商業流通業,誰就控制了法國的經濟,誰就擁有了法國!闭驗榱闶蹣I在一個國家所處的戰略地位,許多國家盡管開放零售業,往往采取各種法律法規限制跨國巨頭的違規和壟斷經營。
2、零售業巨頭的低價惡性競爭嚴重沖擊中小零售企業
當前國際零售巨頭和國內少數的新生大型零售企業經常性低價傾銷商品,招徠顧客,沖擊和排擠了眾多城市中小零售業,導致大量中小零售企業倒閉或雇員失業,不僅對中國城市就業形勢雪上加霜,又可能進一步形成通貨緊縮,抑制了社會需求。有資料調查顯示,上世紀90年代,沃爾瑪在美國愛荷華州落戶之后,50%的服裝店,30%五金商店,25%的建材商店,43%的雜貨店、29%的鞋店、17%的珠寶店、26%的百貨商店都關閉。同時沃爾瑪每創造1個就業機會,就會帶來1.5個人失業。因此在美國的一些地方政府,禁止沃爾瑪進入該地開業。
3、零售巨頭的過度膨脹和優勢濫用,損害了廣大供應商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這些零售商超往往連接著成千上萬的供應商,但由于勢力對比懸殊,這些供應商往往不具備與這些商業大鱷對話的條件,從而在提供產品的品種、價格、質量、結帳方式及供貨條件等方面受制于商業大鱷。例如這些零售業巨頭在低價采購商品的同時,又強制收取供貨商進場費、柜臺租賃費、節慶費、店慶費、廣告費、修繕費、合同續簽費等等各種五花八門的費用來擴充其利潤,并逃避納稅。大連市工商局調查顯示,僅該市五大超市和商場在2002年收取的“進場費”多達1813.9萬元。這些大型零售商超對市場優勢的濫用,一方面導致國內供應商往往沒有利潤可得,加之國內信用體系的脆弱,商超賒欠現象嚴重,供應商資金周轉困難,甚至無法進行擴大再生產,另一方面又導致一些名牌商品不愿為其供貨,也給廣大消費者利益帶來了損害。
因此,零售商超業不僅面臨著保護本土零售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更面臨著打擊大型商超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保護廣大供應商和消費者的利益的問題。為零售商超企業立法進行規范已經擺到了我們面前。
二、零售商超業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鑒于我國在零售商超業領域無法可依的現狀,我們建議,盡快為零售商超業立法,促進我國商業、流通業的良性競爭和有序發展。
1、規范超市啟動的資本金保障和準入審查制度。要求資本保障與其經營規模掛鉤,制止外資進入中國商業流通領域的“超國民待遇”,保護本土商業流通企業的健康成長。
2、規范零售商超企業的促銷行為,明確規定零售商超銷售合理的毛利水平,嚴禁低價傾銷,保障中小零售企業及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3、出臺中國《羅賓遜波特曼法案》,設立超市收費管理聽證制度,規范零售商超企業進貨交易行為,杜絕各種亂收費,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4、建立零售商超的信用等級評價和認證制度,明確零售商超的商業信用保障條款,防范商業欺詐。
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發布的關于《北京市商業零售企業促銷行為規范(試行)》和《北京市商業零售企業進貨交易行為規范(試行)》為零售商超業立法提供了兩份有益的嘗試。
我們相信,通過立法規范國內商業、流通業經營行為,對理順供應商、零售商等各方面的經濟關系,穩定部分零售業主從業信心,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商業經濟秩序,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責任編輯: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