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就需要在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方面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監管部門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等方面承擔了重要的監管職責,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市場監管執法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遏制經營主體的投機行為,引導其形成合理、穩定的預期,強化合法合規經營的能力。因此,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具有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功能。要更好地發揮這一功能,就需要轉變“命令式執法”的傳統理念,在執法過程中強化服務理念,推動系統治理。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關于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 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市場監管執法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等文件,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針對性的回應,鮮明地提出了“服務型執法”的理念。這是服務型政府理念在行政執法領域的創造性探索,對于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一、優化執法理念,堅持“監管為民”
服務型執法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統一,是在市場監管領域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優化執法理念的內在要求,并非以服務代替執法或是只談服務不執法。
行政執法是政府實施法律法規、履行法定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特別是,我國正處于轉變發展方式,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攻關期。要解決過去粗放式發展中公平競爭秩序缺失、資源環境損耗嚴重等問題,本身需要更加注重行政執法效能,有效遏制各種違法行為,強化經營主體的規則意識。在這個意義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行政執法就是政府服務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而提供的重要公共產品。正因如此,《指導意見》強調,將服務經濟、服務民生、服務社會作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要實現上述目標定位,就必須優化執法理念,改變以罰代管、機械執法、運動式執法等執法思維,強化服務理念。就此而言,《指導意見》提出深入推行服務型執法,有效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的執法模式,以及《行為規范》對市場監管執法活動的系統規范具有重要意義。其基本的思路在于:通過規范執法、過罰相當,確保執法既能有效威懾違法者,維護市場秩序,又避免不必要的傷害;通過執法撬動常態化、系統化治理,引導經營主體擯棄投機思維,形成合理、穩定的預期,進而調整自身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通過引入預防機制、事后回訪等服務舉措,推動經營主體不斷提升合規經營的意識與能力。這些措施的貫徹落實,對于從源頭上整飭市場秩序,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意義重大。
二、規范執法行為,創新執法方式
服務型執法的核心是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規范執法行為、創新執法方式、提升執法精度、優化執法效果,更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當下,消費者和經營主體對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長,這要求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水平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消費者權益保護、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等目標。這需要著力解決“粗放執法”“機械執法”“同案不同罰”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創新執法方式,優化執法效果。
對此,《指導意見》和《行為規范》進行了大量精細化的制度設計。在規范執法行為方面,相關規定從制度層面提出完善裁量基準體系,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實施指導性案例制度等措施,并要求在具體執法中堅持懲教結合、寬嚴相濟原則,結合具體違法情節科學審慎行使裁量權,避免教條式執法。這些舉措提升了制度供給的效能,既有利于為執法者提供精細、可操作的指引,也有利于為經營者提供明確、穩定的預期。在創新執法方式方面,相關規定提出要在執法程序中貫徹服務理念,探索說理式執法,對案件當事人講清楚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救濟渠道,增進相對人對執法決定的理解,并尊重相對人依法行使其程序性權利;同時探索運用行政指導、推動企業培育合規文化等方式,提升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的能力。這些舉措有利于推動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三、加強機制銜接,實現系統治理
服務型執法是強調通過執法活動撬動系統性治理的理念。它將視野超越出傳統的調查、處罰單一環節,注重違法風險的事前預防與事后評估跟蹤,完善日常監管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實現對于市場監管領域違法活動的系統治理,提高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有效性。
實踐中,一些執法部門存在“以罰代管”“只罰不管”“一罰了之”的現象,部分執法人員習慣于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僅僅處罰了事,既忽視事前預警,也缺乏事后追蹤。這本質上是一種隱性的行政不作為,難以真正實現執法需要達到的塑造、引導整體市場秩序的目標。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監管和執法之間的鏈接與協調,構建立體性、全過程治理體系。
對此,《指導意見》提出將市場監管執法的端口前移,把預防違法行為發生、服務經營主體健康發展作為執法的重要任務,幫助經營主體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同時加強風險研判,關注并著力解決執法過程中展現出來的潛在性、傾向性問題。通過健全事前的監管體系,能夠從源頭上預防違法風險的現實化、擴大化,實現“上工治未病”“防范于未然”的治理效果。另一方面,《指導意見》也提出要加強執法后的跟蹤督導工作,切實以服務的理念履行好職能。建立健全“回頭看”“回頭檢”的執法核查機制,從而實現執法與監管的鏈路閉環與協同發力,確保執法決定取得實效,避免“案結事未了”、治標不治本的執法困境。這些措施使得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管理再到系統治理的拓展,有利于從源頭上塑造清朗的市場環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 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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