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何可
近日,有關電商平臺與頭部主播爭奪“定價權”的話題輪番沖上熱搜。“電商之都”杭州也擬定《直播電商產業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專門提到直播電商從業者不得要求商家簽訂“最低價協議”。
簡單粗暴的“最低價”,就像是電商大促中最關鍵的一張“王牌”。然而,在劇情式的各方博弈中,“二選一”、價格壟斷、行業內卷,該不該是電商銷售或直播帶貨的發展走向?
“‘最低價協議’是一個限競協議,這個協議對于平臺、主播之間的競爭是排他性的,具有壟斷性質。對商家和消費者來說也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商家被綁架,消費者買不到更優惠價格的商品。長此以往,平臺和主播之間會失去競爭活力。”百聯咨詢創始人莊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直播電商產業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五條提出,直播從業者不得要求商家簽訂“最低價協議”,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協同行為,但依法不構成壟斷協議的除外。
“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告訴記者,“最低價協議”可能導致商家之間的競爭受到限制,從而損害消費者的選擇權,并可能導致價格壟斷的情況出現。因此,禁止直播電商從業者要求商家簽訂“最低價協議”可以促進市場的競爭,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某品牌負責人表示,針對小品牌的“最低價協議”問題更為突出,因為小品牌更加依賴頭部主播推廣品牌或沖刺銷量。大品牌可以通過自身品牌直播間的打造,及渠道多樣化,來提升話語權。“本質上,大品牌不愁賣,頭部主播帶來短時銷量爆發,只是虹吸品牌日常銷量的結果,并不能帶來太多其他附加值。”
一個平臺的健康發展,不應該把噱頭放在價格戰上,而主播“挾流量以令諸侯”的畸形生態也注定長久不了。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網絡零售部主任莫岱青說,“雙11”電商大促期間,直播間確實有責任、有義務為用戶提供具有價格優勢的商品,但其大促機制究竟是不是真的物美價廉,將會影響消費者的復購率和用戶轉化率。
莫岱青說,對于企業來說,直播電商合規指引將為企業提供明確的行業標準和規范,提升企業的誠信度和競爭力。對于消費者來說,直播電商合規指引將提升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和權益保護,增加購物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如果《直播電商產業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最終成為正式的指引并生效,將提供一套可供其他地區或機構參考的規范標準,并為從事直播電商行業的企業和從業者提供明確的經營指南。”李旻說。
(責任編輯: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