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涂端玉)據悉,目前我國實行著醫療機構藥師和執業藥師雙軌并行的藥師制度,既有衛生健康部門管理的藥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體系,又有藥監部門管理的執業藥師資格體系,使得院內外藥師隊伍水平參差不齊。國家衛健委日前透露,目前正在對《藥師法(送審稿)》進行更深入的調研論證,進一步強化國內外藥師管理政策研究,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完善。
國家衛健委表示,在《藥師法(送審稿)》中,擬建立藥師管理制度,采取“統一考試、分類注冊、分類管理”的做法,即在藥師的資格準入方面,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藥師資格考試制度;藥師取得合法執業資格后,根據執業領域的不同,注冊在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師由衛生健康部門進行監管,注冊在社會藥店以及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藥師由藥監部門進行監管。
長期以來,藥師面臨著價值難以被患者認可的尷尬處境。當前,藥學服務模式正在從以“藥品為中心”轉變為“以病人為中心”,藥師在合理用藥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
國家衛健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草案)》中對藥師的業務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同時規定藥師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藥師向患者提供的藥學專業技術服務,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體現其勞動價值。藥事服務費作為藥學服務的合理補償,有利于調動藥師的積極性,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國家衛健委表示,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設立藥事服務費,合理體現勞務價值,補償藥事服務成本。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老齡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疾病譜結構的改變,大眾對于合理用藥和藥學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然而,我國藥師隊伍仍難以滿足大眾的藥學服務需求。國家衛健委介紹,為解決這一問題,《藥師法(送審稿)》從兩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對藥師執業準入后的考核和培訓進行明確規定,要求衛生健康部門、藥監部門按照藥師執業標準定期對藥師進行考核,并由國家建立藥師繼續教育制度,通過加強藥師的考核和培訓不斷提高藥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二是確立了藥師的業務范圍,藥師業務范圍的規定,主要依據是《藥品管理法》,并結合實踐中藥學服務的內容進行了豐富完善。
(責任編輯:施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