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長江流域省份通過流域間橫向生態補償協議的簽訂和實施,生態補償效益初步顯現。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加強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但目前生態補償機制大多僅規定了保護區的農藥殘留等生態指標標準,生態補償的實現也更多集中于污染防治指標是否完成等方面,對于因嚴格執行化肥、農藥、農膜使用而造成當地農產品產量減少、農戶實施生態保護積極性降低等方面如何補償卻少有涉及。生態補償機制如果僅停留在資金補償方式,效果為“治標”而非“治本”。
為從根本上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建議流域間生態補償機制可以由單一的付費補償方式,轉為以科技力量支持補償和科技資金補償相結合方式。研發既能滿足生態環保要求又能促進當地產業發展的有機農藥、化肥、農膜等或其替代品,從源頭降低水土污染隱患,促進上游保護區產業向環保產業及高新技術研發方向發展。同時從國家層面,設立長江上下游省份之間的生態補償機制農業科技補償試點等。
諶愛東委員(云南省農科院農業環境資源研究所副所長)
(責任編輯:楊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