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官網公告頁面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 5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公告,分別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和批發企業的經營能力、企業資質審核條件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上述《規范條件》中還強調,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省級以下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
《規范條件》還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有穩定的來源:海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擁有相應的鹽田資源,且鹽田資源有10年以上的灘涂或海域使用權,湖鹽和井礦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有10年以上采礦權;或者原料鹽采購自其所屬集團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的下屬企業,且其所屬集團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的下屬企業擁有相應的鹽田資源,該鹽田資源有10年以上的灘涂或海域使用權,或采礦權;或者原料鹽采購自其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號
(責任編輯:韓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