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所定“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
孫軍工表示,實踐中,消費者與食品、藥品的經營者相比,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此,《規定》第16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責任編輯:曹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