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當天舉行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根據新規:“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于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孫軍工以“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舉例稱,孫銀山明知該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孫銀山退貨并取得十倍價款賠償金。
與此同時,新規還指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孫軍工表示,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這對于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
除此之外,當天公布的這項司法解釋主要內容還包括,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的法律責任;“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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