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關乎人類食品安全的惡性事件在全球范圍內頻繁發生。繼日本、歐洲、美國相繼發生“二惡英”和大腸桿菌污染事件后,1996年在英國又發現了瘋牛病,1997年專家預計瘋牛病在人類發病流行巔峰大約是在2015年;2003年冬至今,泰國、越南、俄羅斯、中國、日本以及歐洲和非洲的部分國家相繼爆發了禽流感,給養禽業造成了巨大損失。
在我國境內幾年來也接連發生了諸如敵敵畏韭菜、甲醛大米、劣質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如果說這些只是個別的和暫時的事件話,那么我國大部分地區種植蔬菜和養殖業中為提高產量、縮短生長期,大量使用激素類農藥、抗生素、激素,導致蔬菜以及禽、畜、水產品受到抗生素和激素的污染,這不僅會威脅當代人的健康,而且會威脅幾代人的健康。這一波又一波的食品事件和有害物質的濫用使國人幾近“談食色變”。
食品安全關系人的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所以構筑完善的食品安全體系是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過程中貫徹以人為本、構筑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首先,必須盡快建立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2004年底出臺了《全國食品標準2004-2005年發展計劃》,提出完成制修訂加工食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671項。在這些標準都制定修改完成后,我國加工食品使用國際標準的比率也只有55%,離《國際食品法典》的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從這個角度講,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一是數量少,二是落后。已遠遠不適應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
2006年發生在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就說明了這一問題。明明是已經發生了中毒事件,但按照我國現行標準導致中毒的豬肉確實完全合格的。正因如此,我們應抓住快速融入國際社會的契機,迎接各國對我國不斷設置“綠色壁壘”的挑戰,主動建立既與各國接軌,又適合我國國情的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為保障我國的食品安全打好技術基礎。
其次,加強并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建設。我國目前還沒有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有關食品的專門法律規范包括《食品衛生法》(1995年生效);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規范有《產品質量法》(1993年通過,2000年修訂)、《動物防疫法》(1997年通過);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并將于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另外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有關食品方面的規定。從現有的法律和規定來看,我國有關食品方面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因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實施剛剛有了一點蹤跡。因為到目前仍沒有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現有的法律規范不僅零散且針對性差,即使專門法如《食品安全法》也只是從食品衛生角度,而不是從食品安全角度進行規范,所以該法覆蓋的范圍十分狹窄。可以說,在事關國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領域,我們的法律卻是最薄弱的。所以制定一部食品安全衛生基本法是當務之急。
第三,設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明確職責,加強職能。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與沒有食品安全基本法相對應,我國至今沒有一個權威性高、協調性強的統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由于各個法律法規在制定時缺乏有機的協調,使各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能時職責不清、管理重疊、管理缺位、效率低下、趨利執法的現象普遍存在。
所以“一個面包六個部門管”、“一頭豬七個部門管”,最后仍管不好一點不稀奇。所以,效仿日本在中央一級設立統一的職能部門,將食品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到包裝、運輸、庫存整條鏈的監控納入一個部門的監管之下,就可以摒棄當前的食品監管弊端。(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責任編輯:牟修銳)